在我国规定犯人自残国家赔偿吗
犯罪嫌疑人如果在羁押期间发生了自残的这种状况,其实是比较严重的,肯定不明真相的群众第一时间就会认为犯人有可能是在看守所内遭到了各种刑讯逼供难以承受而导致自残的,家属不免也会有这种想法,但实际上有一部分的犯罪嫌疑人本身就是因为个人因素选择的自残。那么,在我国规定犯人自残国家赔偿吗?
一、在我国规定犯人自残国家赔偿吗?
1、只要不是刑刑逼供和故意伤害造成的伤,仅仅是因为当事人自残造成了伤害,那当事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2、如果警察没有采取刑刑逼供和故意伤害,那在国家赔偿法上也找不到有关的依据让警察赔偿。
3、看守所在押人员自残的,应列为重点人员,予以必要救治后,加戴械具,重点观察。
二、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以下几类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1、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包括4中行为:
(1)对没有事实妨碍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碍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
(2)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3)对同一妨碍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
2、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种行为:
(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3)明显超过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5)变卖财产未由合同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3、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也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的,包括6种行为:
(1)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
(2)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
(3)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4)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5)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
(6)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以上是该解释列举的具体应赔偿的行为,当然还包括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解释第5条也规定了另一种情形,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比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
出现上述情形,当事人要求国家赔偿的。应当首先向侵权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确认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经依法确认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赔偿请求人可依法向侵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人民法院在受理确认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相应程序作出裁决或相关的决定,逾期未予确认的或申请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对提出的赔偿申请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可见犯人自残是不能申请国家赔偿的,因为被关押的犯人都是属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对自己做出的这种行为不应该让国家买单,有些犯人自残其实也是个人心里非常消极的一种态度,不过狱中发生了犯人自残的这种现象以后,肯定内部也会仔细的调查的,如果因为外部原因导致当事人自残的,相关人等就是要承担责任的。
总结:犯罪嫌疑人如果在羁押期间发生了自残的这种状况,其实是比较严重的,肯定不明真相的群众第一时间就会认为犯人有可能是在看守所内遭到了各种刑讯逼供难...#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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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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