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第二次离婚诉讼范文一:

  第二次离婚诉讼范文一:
  
  原告:女,年 月 日 出生,族,住所地:
  
  被告:男,年 月 日 出生,族,住所地: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2、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3、婚生子女归__抚养,__(另一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好,性格不和,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年 月 原告起诉至贵院提出离婚,贵院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
  
  虽然贵院在__字第__号民事判决书中希望双方珍惜共同建立的家庭、互相理解,多多沟通,矛盾会得以解决。
  
  但半年多以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并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次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此致
  
  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二、第二次离婚诉讼范文二: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业务经理,住址:本市××路××花园××幢××号;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址:本市××路××花园××幢××号。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事实和理由
  
  ××年初原告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同年3月由××区人民法院移送贵院审理,在(××)第×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年分居至今,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中希望被告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半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闪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从以上范文中我们能够获悉,第二次离婚诉讼的诉状中应该包括当事人双方的真实信息,原告对于离婚的主要诉求以及申请离婚的事实缘由等内容。原告可就夫妻双方未达成一致的财产分割、子女的抚养权问题等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
  
  
总结:第二次离婚诉讼范文一: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族,住所地: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族,住所地: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依...#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工伤认定后报销医疗费用比例是多少
      在现实生活中,当职工入职后,需要缴纳五险一金,其中,工伤保险就属于五险之一。由于劳动者技术操作不规范,劳动意识比较淡薄,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可能会发生意外伤害。那么,工伤认定后报销医疗......


·精神病人杀人后可以获国家赔偿吗?
      最近一段时间,很多地方确实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这些冤假错案发生之后,当事人就被释放出来当然,这种释放是不足以赔偿当事人的,因此还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国家赔偿。这是需要进行申请的,很多人......


·债权转让离婚后可以后悔吗?
      债权转让离婚后可以后悔吗债权转让离婚后可以后悔吗不能反悔。当债权人的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你的时候,债权即已经转让,不以你的意志为转移。《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


·一般军人要离婚孩子归谁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一般军人要离婚孩子归谁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


·一、防控疫情期间房租怎么收?
      一、防控疫情期间房租怎么收?疫情防控期间房租要按合同约定计算,不过因为疫情的原因,可以和房东协商,对房租进行减免。疫情防控期间房租减免的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


·签劳动合同没有交社保应该怎么办
      签劳动合同没有交社保应该怎么办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


第二次离婚诉讼范文一: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