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湖南工伤鉴定地点是在哪里?

  湖南工伤鉴定地点是在哪里?
  工伤职工在伤情稳定后,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该部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申请时应当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完整的医疗材料、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第十九条 省和设区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其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第二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二)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的复印件;(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第二十一条 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医疗鉴定意见。必要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直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医疗诊断。第二十二条 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第二十三条 己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其费用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提出的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其鉴定结论高于原等级的,鉴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鉴定结论低于或者与原结论相同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负担。相信湖南劳动者对应该去哪个地方才能申请和进行工伤鉴定有了一定的了解,我们认为劳动者一定要对工伤鉴定方面有所涉及才能够在日常的工作中得到最大程度的自我保护,如果因为工伤发生纠纷就可以委托律师诉讼。
  
  
  
总结:湖南工伤鉴定地点是在哪里?工伤职工在伤情稳定后,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该部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申...#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五险一金指缴付比例是多少
      五险一金对于任何一个劳动者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五险一金的缴纳比例就更是重中之重,因为它涉及到以后的养老金以及住房公积金可以得到多少钱获得多少贷款额度的问题,以及医疗保险可以使用多少......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需什么材料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需什么材料一、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需什么材料1、鉴定申请书。提交的鉴定申请书一式三份,要写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与病人的关系以及病人姓名......


·起诉离婚协议不执行是怎么规定的
      离婚协议书是双方拟定的条款然后在自愿的情况下签字的,虽然是自愿,但是像离婚协议书的这种文书可不是随随便便签了字就可以不负责任的。可能有个别人就是签了离婚协议书以后,但是不按照离婚协......


·名义股东的风险都有哪些?
      现实生活中,原公司法律中股东不得少于二人的规定、实际出资人不符合股东条件,例如公务员、特别的财产和身份安排等等,衍生出了代持股协议。代持股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即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实际......


·一、不构成犯罪的交通事故起诉时间限制吗?
      一、不构成犯罪的交通事故起诉时间限制吗?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纠纷起诉有时间限制,诉讼时效是3年。《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


·一、辞职之后多少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辞职之后多少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辞职之后,马上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一般劳动者辞职,是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


湖南工伤鉴定地点是在哪里?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