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在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

  在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实可能需要对劳动者作出相应的赔偿,也就是要支付赔偿金。但在不同的情况下,涉及到的赔偿金不一样。那究竟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多少呢?针对这个问题本站我们总结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非过失性辞退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最高额限制,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或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个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最高额限制。若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2)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最高额限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3)用人单位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虽然在很多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对员工做出赔偿,但实际的情况不同,其实此时涉及到的赔偿金也是存在差异的。具体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多少,上文中为您区分了不同的情况进行阐述,而要是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总结:在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实可能需要对劳动者作出相应的赔偿,也就是要支付赔偿金。但在不同的情况下,涉及到的赔偿金不一样。那究竟用...#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意义、依据】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


·现在很多年轻人为了自己的梦想在大城市里面打拼,可以说大部分的
      现在很多年轻人为了自己的梦想在大城市里面打拼,可以说大部分的年轻人刚开始在大城市里面是买不起房子的,这就需要去租房子住,当然有些人在经过多年租房的生涯之后,有了一定的积蓄之后便会选......


·担保和抵押的区别
      担保和抵押的区别是什么一、什么是担保?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


·误工费延长时间待遇是怎么样的
      误工费延长时间待遇是怎么样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


·侵权人财产不足支付时先承担那个责任?
      侵权人财产不足支付时先承担那个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


·在中国国内非法移民都有哪些
      在中国国内非法移民都有哪些国家的在中国国内非法移民都有哪些国家的1、非洲?广州黑人是亚洲最大的黑人群体。合法与非法滞留的非洲人都计算的话,目前总人数有超过30万,占广州总人口的2%左右。......


在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