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结婚登记财产怎么分割?
未办结婚登记财产怎么分割?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该项在我国《婚姻法》第八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关系以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为前提条件:
1、当事人双方未领取结婚证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不属于“夫妻”的范围;
2、因此,不适用本法第17条、18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做出的界定;
3、建议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聘请专业人士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希望帮助那些不在法律保护下的夫妻离婚时财产问题上提供解决办法。一般来说没有登记的夫妻只要存在实际上的夫妻关系就会被当做是法律层面上的夫妻而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如果对财产问题有很大的争议,建议还是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
总结:未办结婚登记财产怎么分割?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
More>>
·如何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
·上市公司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上市公司融资的方式有哪些?一、上市公司资金来源及融资的方式当今社会企业融资活动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内容,作为上市公司,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种。......
·一、四川高院醉驾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一、四川高院醉驾的判定标准是什么?四川高院醉驾的判定标准是: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
·员工发生工伤公司需承担哪些费用
员工发生工伤公司需承担哪些费用1.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应与其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
·临时工劳动合同7天不干了可以结算工资吗?
临时工劳动合同7天不干了可以结算工资吗?可以结算;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
·个人如何信用卡贷款买车?
个人如何信用卡贷款买车?一、适用范围由于一般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有限,发卡银行一般要求持卡人必须提供财力证明,银行认可的财力证明包括房产证或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及购房发票,有的银行要......
未办结婚登记财产怎么分割?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