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离婚财产认定有哪些内容?
离婚财产划分方面的规定在《婚姻法》中占据了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当中的条款明确指明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并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在出现离婚财产分割纠纷的时候可以以此为依据判断财产的所属权,依法分割,公平公正。一、新婚姻法离婚财产认定有哪些内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二、夫妻共同财产怎样进行分割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是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总结:离婚财产划分方面的规定在《婚姻法》中占据了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当中的条款明确指明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并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在出现离婚财产...#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
More>>
·签了劳动合同可以辞职吗?
签了劳动合同可以辞职吗签订合同后提前离职是可以的。二、提前离职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
·交通肇事死亡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交通肇事死亡缓刑的条件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
·一、老丈人可继承女婿遗产吗?
一、老丈人可继承女婿遗产吗?老丈人不一定可以继承女婿遗产,老丈人不是法定继承人,除非女婿有遗嘱,遗产由老丈人继承的,否则老丈人没有继承权。如果老丈人没有其他子女、没有生活来源,主......
·法律上房产质押是什么意思?
房产质押是指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如债务人不......
·株洲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株洲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一、株洲农村征地补偿标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住房安置人员指标:1、独生子女;2、新婚夫妇持准生证的;3、符合晚婚条件的大龄青年(独生......
·违约金与滞纳金在合同中的适用
违约金与滞纳金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法律概念。由于我国群众的法律知识比较缺乏,在订立协议时,双方往往不能分清违约金与滞纳金的区别。若仅仅因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了滞纳金,没有约定违约......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认定有哪些内容?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