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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纠纷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是怎样的?

  动迁纠纷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是怎样的?
  
  拆迁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普通老百姓非常关注的问题,因为拆迁的话,就会涉及到将自己原来的土地征收,然后面临着一个拆迁补偿款的问题,所以在这个过程当中,普通老百姓很容易和政府发生纠纷,那么。动迁纠纷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是怎样的?
  
  一、动迁纠纷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是怎样的?
  
  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的规定。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租赁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当事人可向负责颁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机关申请行政裁决。
  
  当事人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时,必须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延期期限内递交申请书,并且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二、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二)申请要求和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第六条 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建筑面积的审查证明和作价评估清单,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租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四)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和资料。
  
  申请人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租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包括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凭证;
  
  (二)户口簿、身份证;
  
  (三)住宅改为非住宅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证照,生产、经营人员核定依据;
  
  (四)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与资料。
  
  凡提供的证据和资料是复印件、影印件的,均需向裁决机关提供原件核对。
  
  裁决机关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资料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3日内立案;不符合规定的,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裁决机关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并通知被申请人按指定日期提交答辩书和有关的证据资料。被申请人不如期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资料的,不影响案件的裁决。
  
  裁决机关通知申请人到场的,经两次通知不到的,视为撤回申请;裁决机关通知被申请人到场的,经两次通知不到的,裁决机关可以作缺席裁决。
  
  可以明确的告诉您,如果关于拆迁这个问题发生纠纷的话,为了充分的保障。相关人员的利益,那么法律规定了,是可以进行行政裁决的,当然进行行政裁决是需要申请在这里也给您介绍了一下申请书需要列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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