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涉外民事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是什么?

  现在我们的国家经济越来越发达,现在有钱人非常的多。出国的人和出国工作的人也非常多,那么涉外民事肯定也就多了起来。对于涉外的民事诉讼案件我们其实了解的并不多,但是如果遇到了我们知道怎么做吗?那么涉外民事诉讼原告有什么主体资格呢?
  一、确立诉讼主体的一般原则:
  诉讼主体,又称案件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论活动,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在审判实践中,实际存在两种性质的当事人:一种是程序法上的当事人;另一种是实体法上的当事人。程序法上的当事人,是指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的原告和被告。因为这时的当事人是否在事实上真的存在利害关系还是个未知数,真正的利害关系只有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后才能确定,因此称为程序法上的诉讼主体。实体法上的当事人,是指经过案件的审理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当事人,这些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称为实体法上的诉讼主体。
  审判实践中,由于认识上的差异,这两种当事人经常交织在一起,给法院正确审理案件带来了麻烦和困难,因此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正确确定诉讼主体就成为首要的任务。
  
  (1)两种诉讼主体的构成要件:
  程序法上的当事人是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开庭审理没有结束前的当事人,构成这种当事人有以下要件:一、被告是原告认定的案件当事人。一个案件的成立,必须有原告和被告。原告在向法院起诉之前有自己主观上认定的被告。如果案件的原告不认定自己起诉的被告是侵害自己利益的当事人,他就不会对其进行起诉。二、由于在案件审理之前不能确定真正的当事人,因此凡在诉讼内明确表示为原告和被告的人,不论是不是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及对诉讼权标的有无诉讼实施权,都是当事人。
  (2)实体法上诉讼主体构成的要件:
  实体适格的当事人,是在案件开庭审理后,法院依法确定有权以自己名义支配讼争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亦即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放弃民事权利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否定,承认讼争民事义务的主体。构成实体法上的当事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当事人必须是发生民事争议一方,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借贷纠纷案件,案件的诉讼主体必然是债权人或债务人或与债权债务有利关系的第三人。
  
  二、当事人必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凡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他人的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等都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三、当事人受法院裁判的拘束。如果参加案件诉讼的人虽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但不受法院裁判的约束的人,如证人等就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二、实体法上的诉讼主体的审查认定:
  诉讼法上的当事人是否成立,除了审查其诉讼行为能力外没有更多审理项目,因为有些问题可以在案件的实体审理中解决,但实体法上当事人的审查认定却涉及许多的法律关系,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审查认定起来就比较困难,然而,实体法上当事人的认定又决定着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公平性。因此,我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审查认定实体法上的当事人。应注意掌握三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侵害与被侵害的利益争议事实:因为只有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及其相对方,才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如果自己的利益没有受到侵害,也没有因为自己的利益而与相对人发生争议,那么双方当事人就不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2)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保护权利的争议事实: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保护自己的权利还是保护他人的权利,只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都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3)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也是形成民事诉讼关系的条件之一。如果当事人虽然没有以上两种争议的直接事实存在,但与争议的事实有某种法律关系存在,那么他同样可能成为实体法上的案件当事人,如案件的第三人就是如此。
  三、对不适格诉讼主体的处理: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不适格的诉讼主体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是诉讼被告不当;三是原告与被告不具备主体资格。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对不适格当事人的处理。但审判实践中可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处理:(1)主体不合格的处理。原告与被告均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对他的起诉或应诉或其他诉讼行为,在经其他具备条件的当事人追认后,应当确认他的效力。(2)委托代理的处理:如果有条件的当事人委托其代为诉讼或代为撤诉的可由其代为诉讼或为代撤诉,如果不委托其代为诉讼或代为撤诉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3)原告不适格的处理:原被告不适格的,一般裁定驳回起诉;被告不适格的,可以告知原告更换、原告不更换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诉讼的主体就是哪个案件的当事人的一种概念,如果我们遇到这种类似的事情的时候,法院需要判断诉讼的主体,如果判断错误就会影响整个案情。所以我们如果遇到了涉外民事诉讼原告的问题我们也要了解诉讼主体到底是什么意思。
  
  
  
总结:现在我们的国家经济越来越发达,现在有钱人非常的多。出国的人和出国工作的人也非常多,那么涉外民事肯定也就多了起来。对于涉外的民事诉讼案件我们其...#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步骤有哪些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步骤有哪些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步骤有哪些1、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如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的三天内向该行政机关提出......


·房屋抵押贷款最长期限是多久?
      有时候我们可能需要一笔很大的支出,但是手头比较紧马上拿不出那么多钱,这时候我们很容易就想到去向银行贷款。银行贷款需要对个人信息做个很详细的了解,有的会选择用一些物品去做抵押来取得贷......


·入职后未签劳动合同辞职是否有工资?
      当代社会,劳动合同对于大多数的劳动者来说应当都不陌生,因为劳动者入职之后肯定是需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的。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房屋买卖违约金是多少?
      房屋买卖合同中一般会有违约金的条款,这条款主要的内容就是为了防止出现违约的情况,而且每个人都很关心这个问题,毕竟很多人一生中只会买一次房。那么房屋买卖违约金是多少?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一、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法定条件是什么?1、诉讼时效的中止的法定条件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劳动者可以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补足差额吗?
      根据江苏省法院的裁判观点认为:关于认定工伤的职工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的工伤保险待遇为由起诉用人单位补差额的请求,法院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涉外民事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