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体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体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是政务方面的一项举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体是我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是通过把文字资料等公开的方式进行信息公开,这也意味着凡我国公民皆有看这些信息的知情权,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我们应当善用它,本站我们也为您整理出了具体的形式。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体是什么?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行政相关申请信息公开,而公开的方式一般是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单位文号简称)公复〔××××〕××号
×××:
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信息,决定不予公开。理由如下(备选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机关、单位……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我单位于××××年××月××日通过电话××××(或以其他方式)与权利人联系,权利人不同意公开涉及其本人(或机构)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五条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的公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根据××××规定,不予公开。
非我国的理所应当就不在政府信息公开的知情人之类的,不过凡事总也有例外。当然就算是我国公民在申请政务公开时也是会有一定问题的,我国的信息公开的部分其实也是有等级划分的,有些信息的查看是需要人打报告批准了才能看的,这也很好理解的,毕竟有些资料确实时应该加密的。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总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体是什么?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是政务方面的一项举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体是我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是通过把文字资料等公开...#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
More>>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协议有效力吗?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协议有效力吗?一、什么是同居关系现行《婚姻法》明文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所以同居的男女双方虽然没有经过合法程序结为夫妇,但是双方都应当没有配偶。有配偶者与......
·孳息的收益是如何处理的?
孳息的收益是如何处理的?一、孳息是什么孳息是民法法律概念,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根据民法,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天然孳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
·聚众斗殴罪法律规定有哪些
聚众斗殴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之一,法律对此也是做了明文的规定的,但是生活中很多人对此并不是特别的清楚,连聚众斗殴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内容都一无所知,为此,我们在下文详细介绍了聚众......
·节日加班只调休不给工资合法吗?
节日加班只调休不给工资合法吗?只要劳动者同意就算是合法的;《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加班后,企业可以首......
·涉嫌寻衅滋事可以判缓刑吗
涉嫌寻衅滋事可以判缓刑吗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拘役,3年以上有期徒刑......
·企业土地使用证超期怎么办?
不管是住房、工业,还是营业类型的土地,都是有使用期限的规定的,企业类型的土地也不例外,此时,原土地的使用权人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否则该面积土地的使用权会被国家机关收回,具体来说,根......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体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