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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订立口头遗嘱的情形有哪些

  在我国,公民想要订立遗嘱的话,就需要选择具体的遗嘱方式,这里就包括了书面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等。不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能选择的遗嘱订立方式不同,那么实践中可订立口头遗嘱的情形有哪些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可订立口头遗嘱的情形有哪些
  订立口头遗嘱,只能是在危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以危急情况为其适用要件,不是任何场合都可以使用的立遗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遗嘱人因病危濒临死亡时,在病榻上所立的口头遗嘱;2、因自然灾害致使遗嘱人处于生命危险时,在遇难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3、在战争中遗嘱人身负重伤,生命垂危时,在战场上所立的口头遗嘱;4、遗嘱人遭遇不法侵害,生命垂危时,在遇害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5、遗嘱人在航海、航空中遇到事故,生命有危险时,在航空器或船舶上所立的口头遗嘱。但上述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符合哪些条件不能做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尚未成年的未成年人和智能欠缺或丧失的精神病人。换句话说,作为遗嘱见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遗嘱见证人的行为能力,应以其参与遗嘱见证时为准,如果做出遗嘱见证时为神志正常,其后成为精神病患者的,则该遗嘱见证仍为有效;反之,如果做出遗嘱见证时患有精神病,其后即使恢复健康,其所做的遗嘱见证也属于无效。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遗嘱对遗产的处分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利害攸关,因此,如果允许继承人、受遗赠人作为遗嘱见证人,可能影响遗嘱的真实可靠性,亦容易引起继承纠纷。这里所说的继承人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所有法定继承人,既包括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也包括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指继承人、受遗赠人能否取得遗产、取得多少遗产会直接影响其利益的人,因此应当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这部分人因与遗嘱实际上有着间接的利害关系,也有可能影响对遗嘱做出客观公正的证明。所以,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综上,公民可订立口头遗嘱的情形一般是在危急情况下,因此不是说想订立口头遗嘱就可以订立的,此时必须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才可以。具体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上文中介绍的5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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