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共同盗窃数额认定标准是多少?

  一起严重的偷盗行为总是离不开多人的规划和实施,而这种由团队合作基础上出现的盗窃就会被刑法判断为是共同犯罪而需要将他们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处罚,由于共同盗窃在性质上与个人的犯罪行为有所不同就需要用不同标准来进行判决量刑。那么,共同盗窃数额认定标准是多少?
  
  一、共同盗窃数额认定标准是多少?
  
  刑法上关于盗窃数额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二、其他关于认定盗窃数额的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二)《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1、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2、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3、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4、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5、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五条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1、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2、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盗窃团伙在社会上仍然非常常见,这也是因为这些团伙并没有清楚地认识到国家如今对共同犯罪的盗窃行为已经提高了打击的力度,我们希望您都能够认真学习上述标准并打消任何违法的念头。
  
  
总结:一起严重的偷盗行为总是离不开多人的规划和实施,而这种由团队合作基础上出现的盗窃就会被刑法判断为是共同犯罪而需要将他们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处罚,由...#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走私假币罪犯罪主体如何认定,走私假币如何处罚?
      很多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走私假币,这种行为是会涉嫌走私假币罪的,但是涉嫌该罪之后,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会受到处罚,因为我国法律对于这个罪名上有明确的规定,走私假币罪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必须......


·公司拖欠工资可以在哪举报?
      公司拖欠工资可以在哪举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来投诉,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的时效是两年。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所需要材料如下:(1)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和由来  1、职工死亡抚恤补助。  在《工伤保险条例》与《解释》之前,企业或事业单位大多执行的是因病死亡一次性抚恤(或工亡补助)10个月工资,因公(工)死亡20个月......


·用人单位如果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尽快与
      用人单位如果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尽快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则此时单位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而这样的行为其实在劳动者的眼里也是对自身利益的一种损害,因而有的人就会申......


·商标权人的义务是怎样的
      商标权人的义务是怎样的权利和义务往往是对等的,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就无可避免的要履行相应的义务。那么对于商标权人来讲,其应该履行哪些义务,而又享有哪些权利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


·债权人没有借条是否可以打官司 在借钱不还的情况下,很多人都
      债权人没有借条是否可以打官司在借钱不还的情况下,很多人都会选择向法院起诉,但要是自己手里本身没有借条的话,就会觉得不能打官司了。那到底债权人没有借条是否可以打官司呢?相信很多人都搞......


共同盗窃数额认定标准是多少?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