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众所周知

  众所周知,我国离婚的方式只有两种具有法律效力,那就是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这两种离婚方式中,如果夫妻双方都自愿,协议离婚是首选的方式,因为协议离婚的程序方便,当夫妻感情破裂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去民政部门登记一下,双方就可以解除夫妻关系,而夫妻协议离婚有效吗?这个问题让我们一起去探讨。
  
  夫妻协议离婚有效吗?有什么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双方是,对子女问题的具体处理一般是应在上写明关于子女愿意随哪方生活。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相关法律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一方与他人通奸、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所以协议离婚的两个必要条件必须是受到满足的,那就是双方自愿的签订离婚协议书,和去民政部门登记,很多人认为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双方就离婚了,其实不是,在我国,如果没有得到民政部门的许可,双方是不能够离婚的,所以夫妻协议离婚有效吗的问题上,必须满足条件才可以。
  
  
  
  
  
总结:众所周知,我国离婚的方式只有两种具有法律效力,那就是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这两种离婚方式中,如果夫妻双方都自愿,协议离婚是首选的方式,因为协议...#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划拨土地使用年限是多少?
      划拨土地使用年限是多少?1、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这并不表示可以无限期、无条件使用土地。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这时,原土地使用随之终止。2、根据《中......


·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是什么?
      醉酒驾驶行政处罚: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2、醉酒驾......


·有限合伙企业是法人吗?
      有限合伙企业是法人吗有限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法人依法独立承当民事责任,所以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


·肇事者需负全责的情况有哪些
      肇事者需负全责的情况有哪些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少不了要对事故责任做出认定,而此时极有可能认定肇事者承担事故全部的责任,此时另一方就是无责任的。那现实中,究竟需要肇事者负......


·商业机密包括哪两大类型
      商业机密包括哪两大类型一、商业机密包括哪两大类型商业机密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技术信息主要包括:技术设计、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


·申诉案件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常见申诉案件收费事项都有哪些
      申诉案件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常见申诉案件收费事项都有哪些?申诉案件律师收费标准一、民事申诉代理收费民事申诉,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众所周知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