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如何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如何规定?
对于政府工作人员犯错我们国家是对此有着相关的审查办法和处罚办法的,那么就是行政处罚裁量权。每一个地区都有林业局,对于林业局犯错我们国家是有着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那么对于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
处罚依据:《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种子法》未规定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根据情节警告、限期改正;并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1、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种子数量10公斤以下或者珍贵树木种子价值2000元以下的,处以警告、限期改正;
2、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种子数量10公斤至50公斤或者珍贵树木种子价值2000元至1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2倍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3、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种子数量50 公斤以上或者珍贵树木种子价值1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至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
处罚依据:《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可酌减或者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
对前款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警告,并可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未使用良种造林面积在50%以下的,取消当年良种补贴资金,并扣减该项目下一年度50%的投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2、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未使用良种造林面积达50%以上的,取消当年良种补贴资金,并取消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三、违法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
处罚依据:《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撤销其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警告、撤销其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并可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违法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对造林质量影响较大,或者给经营及使用者带来损失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对造林质量影响重大的;或者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四、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
处罚依据:《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
细化标准:没收《合格证》,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按下列标准处罚: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至1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罚款。
五、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
处罚依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并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标准处罚:
1、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以600元以下罚款。
2、变造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以600元至800元罚款。
3、伪造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以800元至1000元罚款。
可以见得我们国家对于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如何规定有着明确的标准,对于应付政府的监察工作涂改林木变造林木伪造林木的都有着相关的罚款的规定。而且对于违法生产林业用品和违法办证的情况也有非常严格的规定。
总结: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如何规定?对于政府工作人员犯错我们国家是对此有着相关的审查办法和处罚办法的,那么就是行政处罚裁量权。每一个地区都有...#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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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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