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在我国本案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国家赔偿的这笔款项也不是由国家财政总局直接给拨付的,一般都是赔偿义务机关从自己的行政机关费用当中直接赔给申请人就行了。涉及到刑事案件的话,赔偿义务机关可能是公安部门,检察院又或者是人民法院的。在本站平台当中有网友咨询的问题就是本案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一、在我国本案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人:
  
  1)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哪些情况不予赔偿?
  
  行政赔偿: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赔偿: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本案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谁的这个问题得结合申请国家赔偿的原因的,我们就从最基层的公安机关说起,如果在当事人被羁押的期间,有工作人员采取了刑讯逼供或者其他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那公安机关就属于赔偿义务机关,或者最终经过二审的法庭改判当事人是无罪的,那么一审判决当事人有罪的刑事法庭就属于赔偿义务机关了。
  
  
总结:国家赔偿的这笔款项也不是由国家财政总局直接给拨付的,一般都是赔偿义务机关从自己的行政机关费用当中直接赔给申请人就行了。涉及到刑事案件的话,赔...#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集资房可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吗?
      一、集资房可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吗?(一)取得完全产权的集资房,离婚怎么分取得完全产权的集资房是指取得房产证的集资房。此类房屋在离婚分割时,需要按照房产证上的名字进行分割。下面列举几种离......


·男的婚内出轨可以告重婚罪吗?
      一、男的婚内出轨可以告重婚罪吗?重婚罪是属于自诉案件是可以告他人重婚的;法律上的重婚,不等于通奸和出轨,法律上认定重婚必须是有两本以上的结婚证,或者是没有登记结婚,但是对外一直以夫......


·酒驾电动车怎么样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是怎样的
      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是怎样的建筑工程竣工以后,关于工程质量的验收问题,有的时候工程质量如果存在瑕疵的话,不一定就是因为人为的原因影响的。因为有些建筑工程的整体构造都比较复杂,但是......


·一、公安机关能否立案重婚罪?
      一、公安机关能否立案重婚罪?公安机关可以立案重婚罪,重婚罪既是自诉案件,也可以转化为公诉案件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


·工伤待遇含工伤期间的工资?
      工伤待遇含工伤期间的工资?工伤待遇含工伤期间的工资的,在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当中的33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停工期间的话也是需要进行一个待遇照常发放的,但是不同的计算的工资是不一样的,比......


在我国本案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