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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破损车辆维修费用,车上装载物品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由于车辆损失或者无法修复的车辆重置费;(三)根据法律规定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的车辆,因交通事故而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为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无法继续使用而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目前法院支持的就是对营运车辆有所谓误工费的赔偿。如果有人员伤亡的话也有赔偿。但是如果没有人员伤亡,则不会产生误工费;如果对方车辆不是营运车辆就不会有损失,如果需要对方举证。另外,如果需要赔偿的,我们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报案。但是如果事故对方车辆不是营运车辆而且事故对方也没有人员伤亡的话,这件事情就变得很复杂了,计算方式也很复杂,如果事故对方认为事故给他带来的损失很严重的话,我们可以进行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但是要提供损失多少钱的证据。车辆折旧对方要提供证据,修车一定要在工作时间去,不能周末去。年假是带薪的,要证明为什么年假也会有误工费。当然如果对方说了一个特别无理的理由,比如说准备开着车去谈一笔1个亿的生意,因为这事泡汤了,要求赔偿一个亿,但是只要对方拿出确凿证据,法院就支持,否则对方也只有认了。误工费一般难以主张,但可以主张合理的交通费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综上所述,车辆碰擦误工费,误工费是指人员遭受伤害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损失,如果不是营运车辆,如果人员没有伤亡,则就没有误工费的产生,如果是营运车辆则法院支持误工损失,如果车辆损坏的维修费,车辆运输的货物遭受损失可以要求赔偿,非经营性车辆损坏无法使用,而产生的交通费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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