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相关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八十二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由此看来,在一年之内如果无劳动合同的话劳动者是可以随意离职的,但超过一年时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样的话无劳动合同可以随意离职吗这个问题就可以解决了,如果您还有别的疑问的话,详细内容,您可以参照我国的劳动合同法。或者您也可以选择去咨询专业律师来获取满意的答案。
  
  
  
  
总结: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临时股东大会提前几天通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临时股东大会提前几天通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一、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侵犯名誉权需提供什么证据
      侵犯名誉权需提供什么证据一、侵犯名誉权需提供什么证据(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二)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1、新闻媒体、书刊对公民或法人报道失实损害其名誉的证据。如报道内容的......


·哪些刑事案件能到法院自诉
      哪些刑事案件能到法院自诉公民要离婚则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离婚,遇到经济纠纷也能直接去法院起诉解决。但刑事案件不一样,只有少数的的刑事案件被害人能到法院自诉。具体来说,有哪些刑事能到......


·法定假日加班费是多少
      法定假日加班费是多少一、法定假日加班费是多少法定假日加班费为三倍工资国庆假期,不少行业的员工需要加班,加班费到底该怎么算?据了解,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


·法律规定自愿补偿也算敲诈吗?
      当事人出于自愿进行赔偿的,并不是敲诈勒索的行为,而敲诈勒索是指通过威胁、恐吓等暴力方式强行索取财物的犯罪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要......


·债权人确认欠款诉讼时效中断吗
      债权人确认欠款诉讼时效中断吗一、债权人确认欠款诉讼时效中断吗?债权人确认欠款的这种行为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当中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具体包......


相关法律规定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