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强迫卖淫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可能涉嫌犯强迫卖淫罪。当然,如果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则不构成本罪,对此,需要严格把握。另外,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公民,包括女性和男性,并非像您所认为的那样仅限于女性。那么,法律中规定的强迫卖淫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下文中本站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叫强迫卖淫罪
  
  (一)强迫卖淫罪的概念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二)强迫卖淫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包含男性和女性。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工作迫使他人卖淫。所谓暴力,是指对他人使用殴打、捆绑、拘禁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与自由的方法压服被害人就范;所谓胁迫,是指用威胁、恐吓、要挟等精神强制方法逼使被害人屈服;所为其他强制手段,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对被害人具有强制意义的方法,如将被害人灌醉。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16周岁这一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目的与动机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
  
  二、强迫卖淫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2、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3、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值得一提的是,成立强迫卖淫罪,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构成本罪以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为必要,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的,不构成本罪;其次,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构成本罪;最后,在认定强迫卖淫罪时,要注意将其与组织卖淫罪区分清楚,毕竟两罪的量刑不一样。
  
  
总结: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可能涉嫌犯强迫卖淫罪。当然,如果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则不构成本罪,对此,需要严格把握。另外,本...#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如何认定侵犯名誉权的损害结果?
      如何认定侵犯名誉权的损害结果?1、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2、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


·重婚案件发生地怎么选择法院
      重婚案件发生地怎么选择法院一、重婚案件发生地怎么选择法院审判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重婚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婚案件的审判管辖问题主要是指重婚案......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处罚方法有哪些?
      每位公民都有言论自由,但凡事都有个度,一旦言论自由过了度,就会对他人的财产和精神造成损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就是属于言论自由过度的范围,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下面我们......


·北京社保能取出来吗
      一、社保的钱是否能取出来1、对于社保里面的钱,一般来说,农村户口是可以取出来的;2、城市户口的话,是不允许退保的,因为只要退保,就意味着他们再退休之后或者是需要进行医疗的时候失去......


·法律规定隐名股东能否要求查阅账目?
      公司法规定隐名股东能否要求查阅账目?不可以查阅,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


·一、夫妻间特有财产包括什么?
      一、夫妻间特有财产包括什么?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特有财产包括:1、一方的婚前财产。男女双方结婚前的财产,无论是动产、不动产,在婚后均归原财产所有人个人所有。即使离婚也不能作为......


强迫卖淫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