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实际情况当中子女生长条件的变化
随着实际情况当中子女生长条件的变化,以及离婚案件当中一方的经济不稳定性,有时对于已经判决的抚养权会做出合理的变更。抚养权的变更需要进行一定的公证措施。那么在哪里变更抚养权公证呢?针对该问题下文中给出了相关的解释分析与说明。
在哪里变更抚养权公证?
变更子女抚养权手续: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具体的法定事由: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4)不允许擅自变更抚养关系。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①有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诉。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子女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告知其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②子女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诉。受一方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子女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③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没有正当理由抢走或骗走孩子,应说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子女,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子女的当事人。通过对上文内容的总结理解可以看出,对于在哪里变更抚养权公证该问题来说需要与当地的政策制度相结合。一般来说,对于抚养权的变更需要首先进行协商,在协商不成的结果之后,一方可以准备相关证据资料向法院提起诉讼,做出变更抚养权的公证。
总结:随着实际情况当中子女生长条件的变化,以及离婚案件当中一方的经济不稳定性,有时对于已经判决的抚养权会做出合理的变更。抚养权的变更需要进行一定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
More>>
·钢结构工程属于专业分包吗
钢结构工程属于专业分包吗钢结构工程属于专业分包吗专业工程可以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的允许,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这样可以使得工程的进行......
·其实夏季企业除了要面临来自业绩上的压力
其实夏季企业除了要面临来自业绩上的压力,主要是企业的负责人在夏季要注意统筹好对于员工的工作时间的安排,而且就算公司给员工安排的有防暑降温的设备,比如说空调,但是长期过度的使用空调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有哪些?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人拥有车辆,开车上路。为维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我国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要求所......
·行使不安抗辩权义务是什么?
行使不安抗辩权义务是什么?一般来说,合同履行都是有先后顺序的,我国合同法规定,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如果发现对方有经营情况恶化、逃避债务、丧失信誉等情况,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合同,这是行......
·怎么查询轻微刮痕逃逸
现实生活中,车辆如果在行驶过程中没有注意安全,或者是速度过快,也有可能是自然灾害等的影响,就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有的交通事故是比较轻微的,有的是比较严重的,轻微的交通事故,比如只是......
·女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怎么处理?
女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怎么处理?抚养孩子的每一个父母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离婚家庭的孩子不能很好的抚养,给孩子带来严重的影响,不能正常的生活以及接受教育,在婚姻......
随着实际情况当中子女生长条件的变化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