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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订立公证遗嘱

  如何订立公证遗嘱
  
  订立公证遗嘱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且只能由立遗嘱人亲自进行,代理人不得代理。
  
  具体规则如下:
  
  1、遗嘱公证由当事人,即立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
  
  2、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应记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填。
  
  3、立遗嘱人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
  
  (2)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4、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5、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6、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7、经公证人员审查合格。认为可以出具证明,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8、审批合格后,制作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不得涂改、挖改,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制作。公证处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9、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10、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二、如何变更公证遗嘱
  
  法律规定,遗嘱人以不同的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由此可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以前所立的公证遗嘱。
  
  法律还规定,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遗嘱人申请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的,应到原公证处办理撤销遗嘱声明书或新遗嘱。撤销遗嘱声明书或新遗嘱应写明原立遗嘱的时间、经办公证处和公证书编 号,并将声明书或新的公证书放原公证卷内1份。
  
  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事实上,遗嘱的方式除了公证遗嘱以外,还有好几种,而且不管是哪种方式,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它就能生效,继承人们就应该按照遗嘱的内容去继承。在实践中,如果您不愿意去公证遗嘱,那么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您找出最适合您的遗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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