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离婚案件法院管辖一般原则。

  离婚案件法院管辖一般原则。
  
  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较容易确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确定即可。
  
  ①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个法条解决了绝大多数案件的管辖问题,条款中有两个名词“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如何释义,最高院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条)
  
  就公民住所地中解释中提到的“户籍地”,由于现实生活中会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况,法律又给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a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即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b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离婚案件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
  
  ② 下列案件突破了“原告就被告”的一般规定,均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就上述规定,需要注意:原告未离开其住所地居住,按照上述规定确定管辖。如原告离开了其住所地,则上述管辖原则按以下方式处理: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8条)
  
  ③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离婚案件,原告在起诉离婚时,有义务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有关被告去向的证明材料。如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被告原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对被宣告失踪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失踪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生效裁判文书。
  
  ④ 军人案件的管辖。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条)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
  
  三、涉外离婚的案件管辖。
  
  ⑤ 居住在境内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提出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5条)
  
  ⑥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3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4条)
  
  ⑦ 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6条)
  
  ⑧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⑨ 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四、夫妻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就财产问题提起诉讼的管辖。
  
  ⑩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需要向对方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而通常时候对离婚案件进行管辖的都是基层人民法院。当然,如果存在特殊的情况,那么也是可以在原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
  
  
总结:离婚案件法院管辖一般原则。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较容易确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确定即可。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行政处罚实用原则在我国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实用原则在我国包括哪些?行政处罚指的是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对行政法规的公民组织进行的相应处罚。实际上行政处罚,它是非常复杂的,因为他必须履行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同时行政处......


·赤峰市松山工伤待遇具体?
      赤峰市松山工伤待遇具体有哪些(一)在医疗期间享受如下待遇:1、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单位......


·仲裁上写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可以是哪些?
      如今劳动市场非常自由,劳动者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都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力。劳动者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被拒后,可以尝试申请劳动仲裁,这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有效手段。在办手续的......


·留置是否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留置是否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一、留置是否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留置调查措施不是刑事强制措施,留置调查措施适用于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调查。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一)拘留。公安、检察机关......


·司法鉴定重伤的范围是什么?
      在生活中发生纠纷有时会动手,在调解纠纷时,一般要对伤势进行司法鉴定,才能判定是不是能立案。如果司法鉴定的结果是轻伤或者微伤,不能被立为刑事案件,如果是重伤,可以申请立案。因此司法鉴......


·建设用地使用权房产离婚分割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建设用地使用权房产离婚分割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一般来说,夫妻双方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在财产分割上达不成一致的意见,尤其是对房屋的分割有争议,在房价持续攀升的城市里,房屋......


离婚案件法院管辖一般原则。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