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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及行政处罚裁量是怎么样的?

  税务及行政处罚裁量是怎么样的?
  
  我国规定我们正常工作的职工,有正常收入的主体都要对国家缴纳一定的税费,这个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关于税收制度的内容,税务机关属于事业单位,如果单位的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应该按照行政处罚的标准对行为人实施处罚。那么关于税务及行政处罚裁量是怎么样的?
  
  一、税务及行政处罚裁量
  
  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各类罚款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
  
  税务行政处罚概述
  
  税务行政处罚处罚的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其他税务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
  
  税务行政处罚处罚的程序分类
  
  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
  
  1、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2、简易程序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在一般程序的告知环节,对于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001年4月30日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开始之日起计算。
  
  税务行政处罚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当场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适用的程序,也称“当场处罚”。
  
  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税务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的。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章程
  
  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税务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之日起3日内向税务机关陈述、申辩,进行陈述、申辩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采取口头形式进行陈述、申辩的,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当事人对《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审核无误后应签字或者盖章。
  
  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税务机关不能因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而加重处罚。
  
  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复核后,或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印章。
  
  税务及行政处罚裁量是怎么样的?对于税务机关的行政裁量内容我们整理好了,行政处罚的生效时间应该是相关执行机关的处罚决定书送达行为人之时生效的,并且对于处罚的决定书,应该有税务机关的印章,还有名称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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