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遭遇工伤问题时
劳动者遭遇工伤问题时,为了维护自身的劳动权益,首先需要向司法部门制定的机构进行工伤认定,对于受伤情况进行鉴定和评级,根据鉴定的结果劳动者可以主张向用人单位索求工伤赔偿。各个省份和市区对于员工工伤待遇和赔偿标准有着不同的规定,本文我们针对“宁波市工伤的工资待遇赔偿标准是什么?”这一问题给您进行详细的分析。
宁波市工伤的工资待遇赔偿标准是什么?
2018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
未死亡(伤残)项目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
伤残津贴
(本人月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14年)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709.4元)注:合同解除或终止
伤残等级相关赔偿
一级
27个月
90%
无
二级
25个月
85%
三级
23个月
80%
四级
21个月
75%
五级
18个月
70%
难以安排工作的
30个月 30个月合计222565.2元
六级
16个月
60%
25个月 25个月合计185471元
七级
13个月
无
10个月 10个月合计74188.4元
八级
11个月
7个月 7个月合计51931.88元
九级
9个月
4个月 4个月合计29675.36元
十级
7个月
2个月 2个月合计14837.68元
生活护理费
完全不能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大部分不能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部分不能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此外,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等此处不再赘述。
工伤死亡赔偿项目标准(2014年)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51×20倍=75702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注: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月)工资
配偶每月为40%×本人月工资
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30%×本人月工资
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增加10%(即:孤寡老人是配偶的为50%,孤寡老人或孤儿是其他亲属的为40%)
丧葬补助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22256.5元
备注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五至十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生活护理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
用人单位支付项目
五至六级伤残津贴、五至十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补充说明。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
2、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伤残就业补助金。
您可以了解到,工伤的级别依据受伤的严重程度,一般分为十级,一级为最严重的工伤,十级最轻。用人单位根据受伤的级别对伤者进行赔偿,一般都采用一次性补偿的方式。如果发生工伤死亡的情况,则由用人单位补偿给死亡员工的家属。
总结:劳动者遭遇工伤问题时,为了维护自身的劳动权益,首先需要向司法部门制定的机构进行工伤认定,对于受伤情况进行鉴定和评级,根据鉴定的结果劳动者可以...#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
More>>
·劳动合同顺延至哺乳期结束吗
劳动合同顺延至哺乳期结束吗劳动合同顺延是指劳动合同到期后,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到期时,一些特定的情形必须顺延劳动合同,像合同到期医疗期未满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和第45条的......
·打官司是欠条还是借条?
打官司是欠条还是借条?1、打官司时可以欠条也可以用借条,这是由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
·童工是指几岁 公司可以使用童工吗
说起童工相信您都不会感到陌生,其实世界上很多规矩都有关于童工规定。但由于各个国家的国情不同,因此在具体的规定上面也就不一样。有的国家规定童工是未满10周岁,有的则是未满14周岁。那在我......
·铁路运输合同模板是怎样的
铁路运输合同模板是怎样的铁路运输在货物运输的过程当中是非常普遍的运输方法,铁路运输的载货量大,覆盖范围非常广泛。为了规范铁路运输的相关事宜,我国针对铁路运输也制定得有详细的法律法......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原因?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原因有哪些?一、继承权丧失的法定原因有哪些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分别是: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一、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1、自诉人......
劳动者遭遇工伤问题时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