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对于工伤方面我们国家规定的是要有相关的补偿规定的

  对于工伤方面我们国家规定的是要有相关的补偿规定的,对于工伤我们您肯定都是非常的关心的,因为工伤非常贴近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工伤的种类分很多种,其中就有一个是骨折方面的工伤规定。那么手指骨折工伤鉴定十级有何相关规定呢?
  骨折如果没有后遗病症的话,是典型的十级工伤。
  工伤保险待遇是由社会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支付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work-related injury insurance)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亲属必要的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康复、社会康复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职工在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依法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其中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职工应依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享受不同等级的工伤待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针对工伤保险费缴纳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应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纳。以北京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例:企业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2%-2%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对于手指骨折工伤鉴定十级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手指骨折在没有后遗症的情况下这就是属于典型的十级工伤,所以说我们如果手指骨折了一定要去当地的相关部门进行工伤鉴定申请然后向自己的工作岗位申请进行补偿措施,以免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失。
  
  
  
总结:对于工伤方面我们国家规定的是要有相关的补偿规定的,对于工伤我们您肯定都是非常的关心的,因为工伤非常贴近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工伤的种类分很多种...#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信用卡诈骗罪抓捕的方式有哪些?
      诈骗行为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侵占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并且由于时代的发展,诈骗行为和手段也越来越多。就目前的信用卡诈骗国家制定了严格的规定,打击惩治该类违法犯罪行为。对于那些实施信用......


·孩子的抚养费给到孩子多大
      一、孩子的抚养费给到孩子多大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公司法关于出资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关于出资的相关规定我国经济的发展是在众多的公司运营支持中发展起来的,而对于经营一家公司的过程需要遵循我国制定的公司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利于市场的良性发展,所以作为一名公司高层......


·国家赔偿中归责原则包括什么
      一、国家赔偿中归责原则包括什么《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从......


·夫妻双方中的感情发生了破裂
      夫妻双方中的感情发生了破裂,并且其中一方已经不能在和对方能够继续维持下去的话,并且已经达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那么就可能面临离婚的结局。但由于一方可能因为很多原因,不愿意离婚,那么就......


·分割财产带孩子一方怎么分割
      分割财产带孩子一方怎么分割双方对于离婚都没有过错的话,财产一般都是一人一半,不带孩子的一方要给带孩子的一方按月或一次性给付孩子的抚养费。如果协议不成,法院判决要考虑谁带孩子应当分......


对于工伤方面我们国家规定的是要有相关的补偿规定的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