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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盗窃罪数额标准是什么?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尽管如此,还是会有人通过一些违法手段获取利益,盗窃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开锁的技术在中国的小偷看来已经非常熟练,什么锁基本都能开,并且做到完美。那么,我们来看一下云南盗窃罪数额标准是什么?
  一、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档次: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出了全国性的标准。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及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三)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 “数额特别巨大”。
  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云高法(2013)144号】明确了云南省盗窃罪案件的量刑标准,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规定,结合云南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共同研究,确定云南省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四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五万元为起点。
  四、后附相关法律规定:
  (一)附一:《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附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即使有的人一定要跟法律对着干,但是也逃不出法网,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为了保障人民的权益织起的网,怎么可能那么没用,没有任何人可以侥幸逃脱。
  
  
  
总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尽管如此,还是会有人通过一些违法手段获取利益,盗窃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开锁的技术在中国的小偷看来已经非常熟练,什么锁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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