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离婚案件诉讼管辖的确定

  夫妻想要结束婚姻关系的,若协商不成,就只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官进行判决。而在起诉之前,肯定是要先了解清楚,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关于离婚案件诉讼管辖的确定问题,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案件诉讼管辖的确定
   被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县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就是管辖法院。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后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6、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情况
  不公开审理意味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公开进行。如开庭的时间、地点不公开;当事人的案由不公开;审判人员的情况不公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不公开;强制措施不公开;法庭笔录不公开等。
  不公开审理的范围和程度是:
  1、不向广大群众公开,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允许广大群众旁听。
  2、不向新闻界公开。即不允许记者采访案件审理情况,也不允许记者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报道有关案件审理的情况。
  上述离婚案件虽不公开审理,但对上述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期一律公开进行。
  由于离婚案件也是属于民事案件中的一种,因此离婚案件诉讼管辖的确定原则基本和民法相同,也就是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一般是要去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然,实践中也会存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那样的话起诉法院又不同了。
总结:夫妻想要结束婚姻关系的,若协商不成,就只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官进行判决。而在起诉之前,肯定是要先了解清楚,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关于离婚案...#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涉嫌非法集资的借款人的房屋是否会处理
      借款人如果表面上为借款,实际上为非法集资的话,公安机关在抓获犯罪嫌疑人以后,除了要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定罪量刑,其中对犯罪嫌疑人诈骗投资者的金额也会竭力的进行追回,按照相关的比例返还给......


·丈夫去世写遗嘱将个人遗产给小三合法吗
      丈夫去世写遗嘱将个人遗产给小三合法吗?丈夫去世写遗嘱将个人遗产给小三是不合法的,因为丈夫死前立遗嘱财产给小三是无效行为。因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无权单方面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如......


·军人的配偶解除婚姻关系需要什么条件?
      《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4条规定:民法典第1081条所称的“军人......


·安阳县磊口乡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安阳县磊口乡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征地补偿工作要求相关的执法人员能在与人民群众协调沟通、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进行。我们知道,征求补偿是一个繁琐复杂的工作,各个地区的征地补偿标......


·公司法152条被告的含义是什么?
      公司法152条被告的含义是什么?新公司法出台后,最大的变化之一就是在152条中赋予了股东代表提起诉讼的权力,由于公司董事和高管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大股东担任,因此,在这些董事、高管人员作出损......


·企业口头辞退员工有效吗
      企业口头辞退员工有效吗一、企业口头辞退员工有效吗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书面通知劳动者,但要区分情况。1.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通知劳动者。2.用人单位......


离婚案件诉讼管辖的确定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