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不服司法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有哪些手续?

  不服司法鉴定申请 ,依据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不服司法鉴定,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申请重新鉴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机构或者人员没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鉴定结论缺乏充足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应当说明原因,将材料送达办案机关。
  
  司法鉴定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如果鉴定结论错误必然会导致案件结果错误,因此,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具体程序是:
  
  ①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②写出重新鉴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一)、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综上所述,不服司法鉴定申请,司法鉴定机关应当接受司法鉴定的委托,司法鉴定机关收到委托书后,对符合条件的,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签订司法鉴定合同委托书,不能立即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一个周之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对当事人说明。
  
  
  
  
总结:不服司法鉴定申请,依据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不服司法鉴定,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申请重新鉴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机构或者人员没有鉴定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怀孕六个月被单位辞退需要赔偿吗?
      怀孕六个月被单位辞退需要赔偿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工伤死亡公司要赔钱吗?
      工伤死亡公司必须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领取工伤保险基金的丧葬补助金、扶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作死亡补助金:丧葬补贴:6个月统筹区域上年......


·今年的职务侵占罪会不会减刑
      只要满足减刑的条件,即可以减刑。刑罚规定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


·绑架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是什么
      绑架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是什么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绑架犯罪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绑架他人,并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且时常对被绑架人伴有殴打、辱骂等情节,是严重的......


·根据法律规定图片侵权如何判定?
      根据法律规定图片侵权如何判定?图片侵权判定标准是图案里面的某些特色标志或图案,只是单纯调整颜色和色调的,属于侵权。除此之外,未经同意擅自使用也属于侵权行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情形包括哪些?
      在当今这个社会,您都知道的是,如果罪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并不是十分的严重,也就是说对于社会的危害性不大,那么可以适用缓刑,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缓刑期间由于一些事由将会被收监执......


不服司法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有哪些手续?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