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聚众斗殴和结伙斗殴的区别是什么?

  
  在人们眼中基本上都会把打架的行为看作是一种行为而想当然的认为法律的处罚都是一致的,但其实在法律实际判定罪责的时候却会因为打架种类和性质的不同而出现完全不一样的判决,下面一起来看看聚众斗殴和结伙斗殴的区别是什么?
  
  一、聚众斗殴和结伙斗殴的区别是什么?
  
  结伙斗殴行为和聚众斗殴罪的主要区别有以下三点:
  
  第一,构成的主体不同。聚众斗殴罪的构成主体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结伙斗殴的构成主体是结伙斗殴的参加者和聚众斗殴的除了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以外的参加者。认定结伙斗殴行为,要注意区分和聚众斗殴罪的区别,聚众斗殴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情节恶劣的有: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次数少,但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聚众斗殴是必须要有组织者、策划者,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召集人,并且斗殴的成员必须还有一定的固定性。
  “结伙斗殴”不存在组织者、策划者,只要几个人凑合在一起,就可以形成“结伙”这一情节,所以“聚众斗殴”比“结伙斗殴”的社会危害程度还要严重,处罚也要更重。
  
  第二,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聚众斗殴罪的行为主体在客观方面具有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结伙斗殴行为的主体都是斗殴行为的参与者,没有组织、策划和指挥。
  
  第三,造成的后果不同。结伙斗殴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要比聚众斗殴罪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小。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众斗殴的;(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4)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人们在面对多人打架的时候都会将其统称为是结伙而引发的斗殴,但是其实法律上的专业形式应该是聚众的形式引发的斗殴行为而并非只是结伙,所以在辨别不清的情况下应该咨询律师。
  
  
  
  
总结:在人们眼中基本上都会把打架的行为看作是一种行为而想当然的认为法律的处罚都是一致的,但其实在法律实际判定罪责的时候却会因为打架种类和性质的不同...#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民间借贷的利息多少合法
      现在机会非常的多,每个人都有可能需要一大笔的资金来给自己清醒投资或其他用途,但是自己很可能拿不出这么大一笔资金,此时就需要借贷这种方式来让自己暂时的度过难关。借贷分为法定接待和民间......


·一、民法典出轨后财产分割如何进行?
      一、民法典出轨后财产分割如何进行?民法典出轨后财产分割出轨的一方会进行财产方面的少分,具体的数额要根据双方经济状况、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1无过错方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2过错方具体的......


·照片修图的著作权保护合作作品怎么进行?
      照片修图的著作权保护合作作品怎么进行?一、照片修图的著作权保护合作作品怎么进行?1.是否有委托关系并签有合同。若有合同那么该作品的著作权根据合同而定。若没合同即使是口头委托,该作品......


·河北省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一、河北省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目前,河北省各地已全部完成征地区片价标准的确定,征地区片价按9个等级划分,全省平均区片价为35851元/亩,为推行同地同价奠定了基础。依法征收集体土地,要......


·打架重伤害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打架重伤害鉴定标准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重伤】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


·借条超过多长时间不还的起诉期是多长?
      借条超过多长时间不还的起诉期是多长?借条的有效期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无论多久,借条本身都是有效的。时间只是确保是否超......


聚众斗殴和结伙斗殴的区别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