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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醉驾血检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临沂醉驾血检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酒后驾车血液送检分两种情形:
  
  一是驾驶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需检验事故当事人血液酒精含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是驾驶人酒后驾车被交警查获,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或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需检验当事人血液酒精含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由于未对检验具体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交巡警部门一般是尽快送检,及时将结果通知当事人。
  
  二、《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规定
  
  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每100毫升血液20毫克,并小于每100毫升血液80毫克为酒后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每100毫升血液80毫克为醉酒驾车。
  我们国家醉酒驾驶之后,血液检测是需要送检的,所以送检的具体过程都给您简单的介绍了一下,其次,就是关于血液当中的酒精含量的多少,才能够构成醉酒驾驶,也给您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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