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再审申请调查证据及诉讼规定
民诉再审申请调查证据及诉讼规定
当审判结果不如人意时,难道就应该选择默默忍受吗?不是这样的,我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那么民诉再审申请调查证据以及新诉讼法对再审的诉讼规定是怎样的呢,以下是的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
一、民诉再审申请调查证据
1、再审期间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只要符合规定,法院会按照申请调取证据的。但申请再审时不能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
2、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必须是当事人无法调取的证据。这种无法调取,不是指当事人能够调取而无法调取的,而是指无权调取的,或者是保密的证据。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二、民诉再审诉讼规定
1、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4、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5、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6、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7、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8、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根据上文民诉再审申请调查证据以及再审诉讼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期间,有权利申请调查证据,但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在申请再审时一定要符合再审诉讼的规定,人民法院会在受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如果不符合规定会将驳回申请。
总结:民诉再审申请调查证据及诉讼规定当审判结果不如人意时,难道就应该选择默默忍受吗?不是这样的,我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那么民诉再审申请调查证据...#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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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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