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对于企业来说

  对于企业来说,经营的目的就是使相关企业获得最大的商业利润,有的企业为了使自己的经营更加完善从而获得更多的利益,不断地更新技术提高生产率,或是进行管理上的改革减少成本,但是有的企业为了缓解用工成本,不惜非法使用童工,那么,企业非法使用童工罚款多少呢?
  
  企业非法使用童工罚款多少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企业应该关注的不是罚款多少,而是如何改正这类非法行为,最为关键的是如何提高自己的竞争力,从而使自己的人力成本相对下降,这样才能在根本上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但是无论什么情况下,企业都不能知法犯法。
  
  
  
  
总结:对于企业来说,经营的目的就是使相关企业获得最大的商业利润,有的企业为了使自己的经营更加完善从而获得更多的利益,不断地更新技术提高生产率,或是...#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发明专利的期限多长?
      发明的专利权的有效期是二十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以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且前述三项专利权的期限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


·不是的。对方责任内的
      不是的。对方责任内的,自己的保险不会赔。当事人的保险只负责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无责任,当事人的保险肯定不会赔。所以,当事人只能找对方索赔,对方无保险,那么对方司机个人承担赔......


·一、微信建群打麻将犯法吗?
      一、微信建群打麻将犯法吗?如果是赌钱的话是会违法的,如果只是娱乐没什么。如果是组织人员赌博视情节,可能会坐牢比如,抽水5000以上,输赢两万以上,参赌人数超过20人,这都属于组织赌博罪,可......


·醉驾怎么销案?
      醉驾怎么销案?刑事案件醉驾属于危险驾驶罪,如果法院判决结束,意味该案已经终结,也就是说销案了。不用本人去。如果是消除案底,这个是不能够消除的,但是依据新刑诉法,除了公安机关因侦查需要......


·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罪需哪些证据
      容留卖淫是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风气的不良行为,法律为了维护健康良好的社会风尚,规定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罪刑,那么认定容留卖淫罪需哪些证据呢,下面就由我们为您整理关于此问题的解答......


·监视居住期间工作工资是否平等?
      监视居住期间工作工资是否平等?一、监视居住期间工作工资是否平等?1、职工在“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期间,仍在企业原工作岗位上班的,可按原工资待遇发放;不在企业上班,但又没有解除劳......


对于企业来说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