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应当由谁作出?

  
  我们在生活当中如果遇到了违反我们国家治安方面的规定的问题的时候一般都是按照行政处罚来对违反人进行处罚的。因为行政处罚就是对这一方面的规定。对于行政处罚我们您肯定都有一定的了解。那么行政处罚应当由谁作出呢?
  
  什么是行政处罚
  
  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行政机关。
  
  第二,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第三,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若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1.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能够接受行政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是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是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对于行政处罚应当由谁作出的问题我们国家的相关规定说明的是非常明确的,一般都是由当地相关的行政机关进行做出。同时对于行政处罚的做出单位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的,必须要是行政机关有外部管理职能等等条件才是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的。
  
  
  
  
总结:我们在生活当中如果遇到了违反我们国家治安方面的规定的问题的时候一般都是按照行政处罚来对违反人进行处罚的。因为行政处罚就是对这一方面的规定。对...#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公司应在员工入职多久后签订入职劳动合同?
      许多人在进入一个新的公司时,会遇到新公司迟迟不与劳动人员签入职劳动合同的情况。面对这种问题,其实我们不必要有太大的忧虑,我国法律为保障劳动人员的权利,已经对这种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入户盗窃的立案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一、入户盗窃的立案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的理解与把握,具体办案过程中,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


·个人所得税办理退税流程最新方法是什么?
      申请退税流程如果纳税人对自己的纳税申报情况确认无误的,并且希望获得退税金额的,纳税人可以点击页面上的申请退税按钮,接下来就会让你选择接受退税的银行账户,如果在之前已经采集了银行卡的......


·一、老人遗产子女都有继承权吗?
      一、老人遗产子女都有继承权吗?老人遗产子女不一定都有继承权,存在法律规定的杀害继承人或者是被继承人行为,将会导致丧失继承权。具体遗产的分配如下所述: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有哪些处罚?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有哪些处罚?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有哪些处罚?《刑法》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


·工作满10年劳动合同还是必须要签的
      工作满10年劳动合同还是必须要签的,但是劳动者可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


行政处罚应当由谁作出?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