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探视权没写怎么办?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探视权没写怎么办?
  
  即使没有约定探视权,但是法律上也规定了拥有探视权利,不能够被任意的剥夺
  
  没有离婚被剥夺探视权合法吗
  
  根据法律规定,探视权可能被中止,但不可以被剥夺,所以是不合法的。
  
  二、探视权是什么
  
  1、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探视权,从法律的规定来看,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因此,规定探视权是未成人获得父爱、母爱等婚姻家庭权利的具体体现。从法理上说,探视子女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一种派生权利,这种身份关系,不仅是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也是非抚养对子女的探视权的法律基础。只要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探视权就应当是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非法定理由不能限制或剥夺。所以,探视权既是父母的权利,实质上,也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负的义务。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即使是在离婚的协议当中,没有约定探视权这个问题,这也是在法律当中明确,存在的,所以,探视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也不能够任意的随意的被剥夺,当然,探视权可能由于特殊情况的出现被中止。
  
  
  
  
总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探视权没写怎么办?即使没有约定探视权,但是法律上也规定了拥有探视权利,不能够被任意的剥夺没有离婚被剥夺探视权合法吗根据法律规定...#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无证驾驶肇事致死逃逸如何处罚?
      一、无证驾驶致人死亡逃逸会判刑吗《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无证驾驶,处200-2000元的罚款,并且暂扣车辆、拘留15天。《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


·拐卖妇女儿童未遂罪是怎么认定的?
      拐卖妇女儿童未遂罪是怎么认定的?(1)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而不论被害人被卖出这一结果是否发生。(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多次口头恐吓是违法行为吗
      多次口头恐吓是违法行为吗一、多次口头恐吓是违法行为吗口头恐吓和威胁如果没有其他非法行为的,是属于违法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会受到治安管理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企业想更快更好的发展就离不开劳动者的贡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仅保障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约定了劳动双方的行为,所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


·孩子监护权变更的条件 离婚后孩子监护权能变更吗?
      孩子监护权变更的条件离婚后孩子监护权能变更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


·销售假药多少金额订罪?
      一、生产、销售假药多少金额需要立案生产、销售假药是不设立案金额的,无论生产、销售多少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探视权没写怎么办?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