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
在日常生活中,一大遇到问题无法解决时,大多数人都会依靠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寻求法律帮助,就会涉及相应的司法程序要求,维权律师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那么嘉定房产纠纷律师的收费标准有哪些呢?我们为你解答。
嘉定房产纠纷律师收费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上海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上海市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外地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也可以执行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为。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 律师服务收费按不同法律服务事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法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件一)执行。政府指导价标准需调整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
律师事务所应在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案件的收费标准。
代理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办法(见附件二),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规定标准5倍之内(含5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在开展律师服务过程中,不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事务所、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收费方式。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可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其他收费方式。
具体收费方式,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依照本办法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事项为基本单位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该项法律服务所涉及的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 计时收费是指按照律师计时收费标准和办理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商议工作方案、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必要时间。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委托人要求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或比例。
对于许多人来说房产纠纷是自己应该关注的大事,因为这不仅是经济问题,更关乎我们的住房问题,因此一旦在生活中遇到此类问题,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依靠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律师的此时就会显出价值。
总结:在日常生活中,一大遇到问题无法解决时,大多数人都会依靠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寻求法律帮助,就会涉及相应的司法程序要求,维权律师就...#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
More>>
·根据法律规定伪造虚假合同会坐牢吗?
根据法律规定伪造虚假合同会坐牢吗?根据法律规定伪造虚假合同有可能会坐牢。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遗忘物侵占罪行的规定有哪些
遗忘物侵占罪行的规定有哪些?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将自己的物品放在某处而在遗忘,在遗忘的这段时间里,很可能物品被他人取走,这样就给自己一定的经济损失,按照相关法律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来追回......
·过失致人死亡罪 交通肇事的区别有哪些?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现在汽车已经成为千家万户的普通交通工具,由此带来的交通拥堵和违法肇事行为也愈发普遍和常见。在道路行驶过程中,一旦遇到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特别是比较严重的车......
·合肥市建筑行业工伤待遇补偿项目有哪些?
合肥市建筑行业工伤待遇补偿项目有哪些?(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
·强迫交易罪可以取保吗以前被刑拘过
强迫交易罪可以取保吗以前被刑拘过可以。具体情况如下:其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其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其三,患有严......
·担保法所抵押的权利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担保法所抵押的权利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一、担保法所抵押1、概念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
在日常生活中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