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婚前买房在当今社会已经非常普遍了

  婚前买房在当今社会已经非常普遍了,但是婚前买房也有一些弊端,比如夫妻结婚后,感情破裂,离婚时就必然会涉及到房子的分割问题,这是非常复杂的,并不是我们想象的只归一方所有或者夫妻一人一半均分即可,那么究竟婚前买的房子离婚后怎么分配呢?下面就为您解答。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
  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贷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因此,有贷款的房屋在离婚时,共同还贷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返还还贷的房款。对于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请求补偿。
  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
  此情形下的按揭房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因为在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并按揭买房,婚后取得的产权证是对婚前买房的确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仅仅因为产权证婚后取得而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将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却仅仅因为结婚而成为房屋共有人的现象。这一结果有违公平原则。
  3、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由于一般情况下,我们在认定房产归谁时的依据就是房产证上的名字。因此,此时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方财产。所以此时,未登记方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一要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二要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就会认定为与一方财产,在分割时不予分割。
  4、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婚前父母出资买房,婚后共同还贷也不影响房子的归属。此时,在离婚按揭房分割时,不参与分割,只归一方所有。并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婚前买的房子是按揭的,并且房产证写的是一方的名字,那么离婚后房子就归房产证上权利人所有,但是另一方参与还贷要给予相应的补偿,当然如果房屋是全款购买,那么房子就食欲购买者一人的。
  
  
  
总结:婚前买房在当今社会已经非常普遍了,但是婚前买房也有一些弊端,比如夫妻结婚后,感情破裂,离婚时就必然会涉及到房子的分割问题,这是非常复杂的,并...#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一、没有赡养的子女有继承权吗?
      一、没有赡养的子女有继承权吗?没有赡养老人的子女原则上也有继承权,但有赡养能力却不赡养老人的子女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


·孩子已满18岁还有监护人吗?
      孩子已满18岁还有监护人吗?一般情况下,只有未成年人才需要监护人。成年人的,只有不能辨认或者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才需要设置监护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单罚制和双罚制的概念是什么
      通过某个别人的行为体现出了整个单位的集体意志的话是属于单位犯罪的,不过单位犯罪不是说要殃及到所有的普通职工的,刑法中明确的单罚制和双罚制,就只适用于对单位犯罪的法律责任的追究。接下......


·检察院不批捕刑拘之后又刑拘可以吗?
      一、检察院不批捕刑拘之后又刑拘可以吗?检察院不批捕后又被批捕刑拘是可行的,但是取保结束后,只要不是故意在取保的12个月内故意犯罪,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逮捕的,刑事诉讼中的拘留,在侦查过程......


·2023专利权有哪几种类型
      专利权有哪几种类型我国专利有以下的种类:专利的种类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规定,在我国专利法中规定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香港专利法中规定有:标准专利(相当于大陆的发明......


·生产安全事故重伤标准的鉴定依据是什么?
      生产安全事故重伤标准的鉴定依据是什么一、生产安全事故重伤标准的鉴定依据是什么?1、肢体残废(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


婚前买房在当今社会已经非常普遍了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