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无业人员误工费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无业人员误工费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平时工作我们通常说的误工费是在工作过程中遇到突发状况影响工作所取得的误工费,该误工费是属于正常的范围内。那么,您知道无业人员误工费的认定是怎样的吗?按照相关规定,无业人员并没有工作和相应的收入,若是当事人执意要求赔偿误工费的,应当给予当地最低工资比较合理。
  
  对没有收入的无业人员来说,如何计算误工费,在实践中也是有争议的。无业人员,也就不存在相同或者相近行业,无法依据行业平均工资来主张;如果采用社会平均工资,则对支付赔偿的一方显然也是不公平的;但是,即使无业人员也存在误工费,因为无业人员并不是没有劳动能力,而只是损害发生的时候处于无业状态而已。本律师认为,对于无业人员,采用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其误工费还是比较合理的。
  
  根据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往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可以看出,解释第二十条针对的是本身有收入的人员而言的,有固定收入时按照固定收入,无固定收入则按照近三年平均收入,不能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则按照相同或相近行业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二、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误工费的概念
  
  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入给予的赔偿。误工费的发生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之一,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这一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三、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天/月/年)× 误工时间
  
  其中,①关于“误工收入”的确定。因受害人工作情况的不同,收入的确定,又分成2种情况:一种是在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另一种是在无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收入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②关于“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
  
  (一)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其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 = 实际减少的收入 =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 - 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入上述计算公式也可以用相关符号进行表述,如可表述为:P=A - B
  
  其中,P=误工费赔偿金额;
  
  A=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
  
  B=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入。
  
  (二)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其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相比,在总的计算公式上是一样的,即:
  
  误工费赔偿金额=实际减少的收入=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 - 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综上所述,无业人员误工费的认定标准是根据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行相关误工费的补偿。同时,在平时的工作中广大群众也要合理地维护自身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遇到不符合劳动者规定的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维权。当然您也可以向相关专业人士进行咨询。
  
  
总结:一、无业人员误工费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在平时工作我们通常说的误工费是在工作过程中遇到突发状况影响工作所取得的误工费,该误工费是属于正常的范围内。...#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招摇撞骗罪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
      招摇撞骗罪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一、招摇撞骗罪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招摇撞骗罪情节严重具体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多次招摇撞骗。犯罪的构成要件直接反映该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在该罪的基本构......


·遗忘物可以用罪立案吗?
      遗忘物可以用罪立案吗?遗忘物是民法中规定的一个法律词汇,遗忘物的取得一般会侵犯别人的合法占有,是不能享有所有权的,遗忘物的取得在生活中有比较的常见,因为很多人会遗失自己的物品,遗忘......


·假离婚变真财产应该怎么办?
      假离婚变真财产应该怎么办?假离婚变真财产应该可以通过再次的登记结婚,从而恢复婚姻关系。《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


·还可以用公积金贷款买第二套房吗
      可以。若第1套房是用商业贷款买的,并且正在按揭中,则第2套房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首付等规定以第2套房计算,即首付较低50%,利率上浮10%。若第1套房的贷款已还清,无论是商业贷款还是公积金......


·治安案件能否法院自诉
      可以的。治安案件可通过调解解决,治安调解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解前必须先立案并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分清当事人责任。调解以两次为限;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调解不成的,及时对违反治安......


·起诉法院离婚没财产怎么分割?
      起诉法院离婚没财产怎么分割?一、起诉法院离婚没财产怎么分割?没财产双方就可以以其它的事由来进行起诉离婚,同时法院也不会主动的要求对方进行分割财产;到法院起诉离婚,在立案时,当......


一、无业人员误工费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