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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不能辨认为什么类型的自然人?

  
  民法中对于自然人的主体资格有一定的规定。那么关于《民法总则》规定不能辨认为什么类型的自然人?不能够辨认自己的日常行为的,就是没有独立能力的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是未成年人就是属于这个范围。
  
  
  一、《民法总则》规定不能辨认为什么类型的人?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 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 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第二款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 动。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通则》 第十三条第一款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 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 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进行与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 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 为或者与其智力、 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 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 其法定代理人。 《民法通则》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 代理人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 能力认定及恢复】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 《民法通则》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 可以向 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 神健康恢复的状况, 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 人联合会、 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 民政部门等。 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 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 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
  
  
  《民法总则》规定不能辨认为那种类型的自然人?不能够正确地辨认自己的行为,说明还是需要别人监护,还是没有独立的能力,这个属于民法规定的无民事行为的能力人,一般由未成年人担任,属于被监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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