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认定

  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认定
  
  
  (1) 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有配偶的男女,虽δ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婚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 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② 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从而有别于非法同居关系。③ 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必须公开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④ 必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δ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二)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三)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5条规定,δ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非法同居关系
  
  
  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本文侧重非法同居的法律关系处理,暂不论事实婚姻关系。
  
  
  二、法律对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一般的非法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但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纠纷可以受理。
  
  
  三、非法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及原则
  
  
  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同居关系不能严格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δ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δ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3、《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于一般共有财产的处理是否应适用婚姻法规定,按照顾女方进行平均分配。笔者认为,婚姻法系调整夫妻身份及其财产关系的专门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但因同居双方没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对没有协议约定的,应当等分原则处理,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就当事人一方所有的财产应理解为同居前个人所有的财产,而非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因此,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宜依据等分原则处理。
  
  
  四、共同财产的认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同居生活是你情我愿的事情,如果涉及到利益而影响感情,拟一份协议还是便于双方相处的,纵然已经是事实婚姻但是在法律上还是没有保障的,仍然是非法同居的关系。对于财产有顾虑的,我们建议还是将利益与情感划分开,共同协商拟定协议是比较好的方法。
  
  
  
  
总结: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认定(1)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有配偶的男女,虽δ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婚姻应当...#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年底公司为了不发奖金辞退员工的行为是否合法
      年底公司为了不发奖金辞退员工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了不发奖金辞退员工的行为是不合法的,符合以下情形公司可以辞退职工:(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中国墓地使用年限是多少,能在自家耕地内修墓吗?
      丧葬是我国的传统风俗,自古以来国人对丧葬的举办极为重视,办理丧葬的目的就是要让死者入土为安,墓地就是人死后用来安葬的地方。一般情况下,墓地可以通过修建和购买获得,墓地和土地一样,有......


·专利申请费怎么交,缴费要注意什么事项
      专利申请费怎么交,缴费要注意什么事项无论你是申请怎样的专利,都必须要按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然后缴纳专利申请费。但很多人其实并不知道这个专利申请费是怎么交的,在交专利申请的时候又有那些......


·非法集资的有关资料有哪些?
      由于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是比较大的,国家立法机关处理以制定法律规范的形式,来使欲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望而却步,也要求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结合一些已经审结的案件,对非法集资的有关资料进......


·使用假冒商标侵权吗
      侵权。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注册人的同意,假冒、伪造注册商标生产相应产品的,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


·影响工程质量管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工程质量是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17年合肥大雪,竣工仅一年的公交站台全部坍塌,甚至砸死人,此条消息震惊全国。影响工程质量管的主要因素有哪些,影响工程质量的五大因素:人、材料、机械、方......


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认定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