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销售假药的解释是什么?
我们您都知道最近关于假疫苗的事件愈演愈烈。这不仅引起人们的反思,也让更多的儿童增加了生命的危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销售假药的相关司法解释。其目的就是对于销售假药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规定和刑事处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现已被2014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
(三)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四)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五)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
(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结合假药标明的适应病症、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况认定。
第二条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三条
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致人死亡、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第四条 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本解释第一条或者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标准的,以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第六条
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综上所述,我国最高法关于销售假药的解释主要包括了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刑事案件的解释。我们认为销售假药以及劣质的食品不仅会威胁到人们的健康,也会造成我国食品市场的混乱,国家应该对这种恶劣的行为进行严重的处罚。同时我们也劝告您买药品和食品时要注意厂商和生产日期。
总结:我们您都知道最近关于假疫苗的事件愈演愈烈。这不仅引起人们的反思,也让更多的儿童增加了生命的危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
More>>
·劳动者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要怎么办?
劳动者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要怎么办?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诽谤罪和侵犯名誉权的区别
诽谤罪和侵犯名誉权的区别是什么?刑法上面有两个词语很多人傻傻分不清楚,那就是诽谤罪和侵犯名誉权,初听起来,感觉二者好像说的都是同一件事情,也是同一个意义。其实不然,诽谤罪与侵犯名......
·有孩子了想离婚怎么办?
一对夫妻感情破裂最终走向了离婚,但是婚姻关系解除不仅牵扯到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分割问题,还会牵扯到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因而许多感情不和的夫妻在面对有孩子了想离婚怎么办这个问题上表现得十......
·离婚财产车子怎么分割?
我的法制化程度在不断的上升,法律的普及导致人们在生活中解决任何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在婚姻问题上需要依据婚房的相关法规来进行解决,主要来解决孩子抚养权以及财产分割的问题,从而来保障双......
·在校大学生代办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现在越来越多的大学生不再是一心投入学习当中不问世事,而是希望早些投入工作当中从而能够早日独立。但是我们听到了一个说法,没有毕业的在校大学生并不在劳动者行列中,因此在校大学生代办劳动......
·公司裁员补偿标准是多少公司裁员补偿标准按照《中华
公司裁员补偿标准是多少公司裁员补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
最高法关于销售假药的解释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