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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的监护人是否变成了学校?

  在校学生的监护人是否变成了学校?
  
  
  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监护责任还是监护人的,而不是转移到了学校。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有对学生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学校与学生只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学校在未成人侵权或者被侵权的案件当中只承担过错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的大小来承担民事责任。分析学校是否有过错应从学校的职责来看,如果学校在对学生的教育及管理当中的确存在过错,则学校就应对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法定监护人有哪几种?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依照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
  
  
  应该说学生和学校之间是建立的一种管理的关系,学生在校期间遇到的一些侵权案件,只能根据当时学校责任的大小来承担部分的法律责任,但是,主要由法定监护人承担的民事赔偿不会理所应当的就转移到了学校身上的,可以说,一般情况下法定监护人永远都是父母。这就是在校学生的监护人是否变成了学校的详细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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