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酒驾和醉驾的区别是什么?

  酒驾和醉驾的区别是什么
  
  (一)酒精含量要求不同:
  
  1、酒驾: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
  
  2、醉驾: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
  
  参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行政处罚不同:
  
  1、酒驾:
  
  (1)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驾:
  
  (1)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三)刑事处罚不同:
  
  1、酒驾:饮酒后驾驶属于单纯的交通违章行为,因为不涉及构成刑事犯罪,所以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车辆驾驶人员也就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但是法律中也有规定,如果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驾:醉驾行为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一般处是6个月以下拘役。如果醉酒驾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但要是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喝酒开车不管当事人是否处于醉驾之中,这对于当事人以及坐车的人都是不安全的行为。所以想要避免酒驾或者醉驾最好的行为就是不开车,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其他人负责。酒精在大脑中发作,久而久之就会让神经处于亢奋或者模糊状态,所以当事人开车是应当选择不开车。
  
  
总结:酒驾和醉驾的区别是什么(一)酒精含量要求不同:1、酒驾: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2...#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民事诉讼开庭程序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开庭程序是怎样的?为了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各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需要遵守既定的规则。根据这些规则,我们可以知道,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后,需要尽快安排开庭时间,对于民事诉讼......


·房屋拆迁时,补偿方案不合理,是否可以拒绝征收?
      房屋拆迁时,补偿方案不合理,是否可以拒绝征收?  一、房屋拆迁时,补偿方案不合理,是否可以拒绝征收?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如果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的,是可以拒绝......


·女职工哺乳期假一小时扣工资吗
      女职工哺乳假扣工资吗?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发生交通事故致死会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发生交通事故致死会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进行肇事逃逸的会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如果因为致人死亡的,会判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具体的还是根据案情的情节来决定。......


·在买卖二手房过程中需要什么材料
      在买卖二手房过程中需要什么材料1、卖方需提供的材料:(1)产权人身份证(非北京户籍人士还应提供暂住证);(2)户口本;(3)房屋所有权证;(4)原购房发票(复印件)、原购房合同;(5)共有产权......


·离婚后发现婚姻无效是否还能宣告婚姻无效?
      离婚后发现婚姻无效是否还能宣告婚姻无效?离婚后发现婚姻无效是不能宣告婚姻无效,因为此时双方当事人已经不具有婚姻关系,无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法......


酒驾和醉驾的区别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