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未婚生子抚养费诉讼需要什么材料?

  未婚生子抚养费诉讼需要什么材料?
  
  1、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出生证、户口簿)。
  
  2、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
  
  3、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或经常居住地证明)。
  
  4、民事起诉状(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5、调取证据申请书(计算抚养费的数额需要依照被告的工资标准来确定,通常原告不能取得被告的工资证明,因此需向法院申请调取)。
  
  6、免交诉讼费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4条、第45条之规定追索抚养费案件可以免交诉讼费)。
  
  7、能够证明原告及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该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男方拒绝给抚养费,可以起诉男方,在诉状上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详细资料,再写明事实和起诉理由。
  
  相关知识
  
  抚养费的数额确定(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
  
  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有固定收入)确定。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特殊请款是指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
  
  以上就是对未婚生子抚养费诉讼材料的介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年轻的情侣婚前生子的例子越来越多,既然选择将孩子生下来,就要尽到养育、照顾的责任。一般来说,情侣双方对抚养费的纠纷主要还是以协商为主,因为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即使某方不愿拿抚养费或抚养孩子,法院可也以直接受理诉讼。
  
  
总结:未婚生子抚养费诉讼需要什么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出生证、户口簿)。2、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3、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可以要求赔偿全部医疗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可以要求赔偿全部医疗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肇事方还需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


·欠钱不还法律规定具体有哪些
      欠钱不还法律规定具体有哪些《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


·签订固定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签订固定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什么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具体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效......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区别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区别是什么一、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区别是什么1、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寻求精神刺激、逞强好胜、随心所欲毁坏财物等,其目的是......


·补发工资应该如何扣税
      补发工资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即,纳税人月初第一日至月末最后一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5000元后,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的情形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在于我们现代社会,对于一些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来说,它是一种警示作用。这样可以保障当事人以后不再从事这些违反法律的行为。很多人想知道行政......


未婚生子抚养费诉讼需要什么材料?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