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生产销售劣药处罚是怎么样的?

  生产销售劣药处罚是怎么样的?
  
  
  【生产、销售劣药罪】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本罪中的生产和销售行为是选择性关系,行为人实施其中一个行为即构成犯罪。本罪为结果犯罪,即无后果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142、150条的规定,以及《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问题的解释》,犯本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构成特征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客体方面
  
  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药人残疾或者其他严重后遗症,或因服用劣药延误治疗,致使病情加剧而引起危害、死亡等严重后果。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故意的内容分为两部分:
  
  一是行为人明知其生产或销售的是劣药而且其生产或销售劣药的行为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
  
  二是行为人对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即本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对严重危害的结果采取积极追求的态度,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从司法实践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无论出自何种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认定标准
  
  本罪与过失销售劣药的界限
  
  由于目前劣药在市场中大量存在,以及销售主体的多元化,所以因为缺乏药品专业知识和疏忽大意而造成的过失销售劣药的情况也相当普遍,但销售劣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所以,过失销售劣药即使造成了严危害结果,也不构成犯罪。
  
  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存在从属关系,因而易于混淆。但两罪在犯罪客体、犯罪对象以及认定标准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别。生产、销售劣药,如果对人体健康未造成严重危害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但如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149的规定,应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生产、销售劣药,既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销售金额又在5万元以上,对此情况,应按照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原则处理,即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二者除犯罪主体不同外,在客观方面也有所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在客观上有生产、销售行为;而诈骗罪的行为人利用欺骗的手段,把根本不具有药品效能的物品当作药品诈骗钱财,甚至不考虑其外观和包装。
  
  本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在于:第一,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犯罪对象是劣药;后者犯罪对象是假药。第二,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认定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只要有“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状态就能成立;生产、销售劣药罪则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能成立。
  
  综合上面所说的,生产销售劣药是国家严格阻止的,劣药对于他人的身体有着很大的损害,如果给别人造成重大的损失,那么就会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且还要缴纳罚金,所以,对于药品一定要严格的把控,而作为生产和销售药品的人员,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合法经营,不能有任何违法的操作。
  
  
总结:生产销售劣药处罚是怎么样的?【生产、销售劣药罪】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本罪中的生产和销售...#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专利法专利权授予的条件都有哪些?
      专利法专利权授予的条件都有哪些一、专利法专利权授予的条件都有哪些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一)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


·交通事故后伤残鉴定费谁出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由鉴定人先垫付
      交通事故后伤残鉴定费谁出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由鉴定人先垫付,责任方最后承担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如果与医药费相加总额没有超过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则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劳动合同法辞职规定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给予了明确规定。辞职是劳动者方面行为,就是离开现在的工作岗位。那么劳动合同法辞职规定的条文有哪些?下面我们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


·民事诉讼程序的期限有哪些时间限制?
      民事诉讼程序的期限有哪些时间限制?一、民事诉讼程序的期限中的一审期限1、诉讼时效普通2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1)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


·关于法院如何审查起诉书?
      关于法院如何审查起诉书?一、关于法院如何审查起诉书?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


·网络诈骗归那个部门管?
      网络诈骗归那个部门管?网络诈骗作为一种新型的诈骗手段,在很多问题上,我国国民还不是很熟悉不知道具体的解决办法。不过,国家在针对这样的问题做出相应的法律援助也在相关机关的帮助下,提醒......


生产销售劣药处罚是怎么样的?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