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醉驾什么情况不能担保?

  醉驾什么情况不能担保?
  
  
  要根据司法机关针对具体案情审核后,予以裁夺是否可执行取保候审。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醉驾也应该分情况,根据具体案情和事故责任为判断基础,嫌疑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为依据。不仅要向司法机关申请,提供保证人和保证金,司法机关也会重点考虑取保候审后产生的社会影响。以不对社会构成危害为要求,对申请做出回复。取保候审不等于逃避责任,仍应保证随传随到。
  
  
  
  
总结:醉驾什么情况不能担保?要根据司法机关针对具体案情审核后,予以裁夺是否可执行取保候审。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监外执行期满还会收监吗?
      监外执行期满还会收监吗?监外执行期满后还可能会收监处理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7条: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服刑期。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罪犯在暂予......


·怎样计算道路交通事故误工费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为:
      怎样计算道路交通事故误工费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为: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2)无固定收......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区别有哪些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区别有哪些如果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才发现自己是没有管辖权的,那么此时可以将案件移送给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这就是移送管辖。实践中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同属于诉讼中......


·子女抚养权的变更事由有哪些?
      子女抚养权的变更事由有哪些?关于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


·离婚析产房屋的过户流程是怎样?
      离婚析产房屋的过户流程是怎样?1.房屋贷款未到期(1)所需证件①凭生效后《离婚协议》(需公证)或法院《仲裁(判决)》中有关房产归属的条款;②《离婚证》;③双方《身份证》;④原房屋权或......


·产权证是男方的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产权证是男方的离婚房产如何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


醉驾什么情况不能担保?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