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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先履行抗辩权具体是什么意思?

  放弃先履行抗辩权具体是什么意思?
  
  一、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什么?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了履行期限对方当事人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有哪些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须是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
  
  (2)须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在双方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履行,依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多有先后顺序。如法律未有规定或合同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合同的履行顺序可依交易习惯确定;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先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而非永久的抗辩权,只能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一旦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先履行抗辩权就消失了,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相关知识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区别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先履行义务,对方有暂停自己履行合同义务的保留性权利。它与债的担保方式之一的留置权在形式上有所相似,都表现为不为给付,而其性质和内容上又有区别: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债权性质,是从属于双务合同,系相对权。它只对于主张双务合同上的反对权的特定人,有拒绝给付的相对效力。而留置权属物权性质,是绝对权。它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可留置其物,继续占有,对任何人均有权拒绝返还。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之拒绝给付,可以是物,也有的是行为;而留置权之拒绝给付,一般仅限于物。
  
  (三)依法同时履行所保证之债权,须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之相互反对债权。依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其基于何种原因而发生,不作严格要求,只以债权之发生,须与该物有所牵连关系即可。
  
  (四)抗辩权是基于公平原则,以使双方共同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宗旨为目的。留置权是以担保为目的。
  
  (五)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依义务人实际履行合同而消灭(保证履行抗辩权可依担保而消灭)。留置权可因债务人为债务之清偿提出相当的担保而消灭。
  
  因此,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是很有必要的。当利益受到损失时,可以尽可能的减小损失带来的风险。在对方交易当事人未履行按期履行合同时,可以及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延缓合同的期限,需要注意的是只是合同延期,并不是合同失效不起作用了。当事人为了保障自己利益,可以放弃先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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