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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工资发放时间

  一、《劳动法》关于工资发放时间
  
  1、《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 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曰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曰、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能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6、所谓“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7、你所在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和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二、工资概念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如月薪酬、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1)社会保险费;(2)劳动保护费;(3)福利费;(4)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计划生育费用;(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在政治经济学中,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工资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
  
  三、什么是工资制度
  
  工资制度是指与工资决定和工资分配相关的一系列原则、标准和方法。它包括工资原则、工资水平、工资形式、工资等级、工资标准、工资发放等内容。
  
  四、加班工资报酬怎么算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单位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应在本年内对职工未休的天数,按日工资收入3倍支付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的,用人单位可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办法》明确,月工资指的是职工在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这里界定了两点,一点是月平均工资平均的是单位发放3倍工资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第二点是月工资不包括超时劳动所得,但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相比,它缺少了一块超时劳动所得。
  
  五、节假日加班工资发放相关规定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期间应依法支付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带来的《劳动法》关于工资发放时间的规定,其中包括一般工资发放时间、节假日及加班报酬等相关内容,总之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做法是违法行为,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双方法治观念弱以及其他种种原因而经常发生。我们提醒您,如果需要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
总结:一、《劳动法》关于工资发放时间1、《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2、《工...#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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