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刑事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都有哪些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于民事纠纷,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区别,有着自己的特殊之处。这表现为两个方面:从实体上说,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从程序上说,它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并审判。正因为如此,解决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时所依据的法律具有复合性特点:就实体法而言,对损害事实的认定,不仅要遵循刑法关于具体案件犯罪构成的规定,而且要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就程序法而言,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证据、先行给付、诉讼保全、调解和解、撤诉反诉等,都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再次起诉(一)法律规定1、根据《刑诉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以及《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不赔偿)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应当是没有争议的。然,无论是《刑诉法》还是《刑诉法司法解释》,对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是否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却语焉不详,在司法实践中不无疑惑、争议。2、否定观点称即使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不应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和精神抚慰金,否则有违基本法理,必将导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形同虚设而不能发挥应有之功能;肯定观点云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一是《刑诉法》无明确规定,二是既然是民事诉讼,当然就要适用民事法律的规定,且民事法律和最高法院没有就此作专门的解释。(二)实务观点本律师赞同否定观点,即刑事侵权另行民诉也不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除持否定观点之理由外,尚有如下理由。1、纵观《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以及该条第四款“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之规定,法律对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界定是明确的,即仅赔偿直接物质损失。精神抚慰金显然不属于物质损失,不应赔偿应无争议。至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虽然《民法典》将其界定为未来收入减少之损失,但毕竟不属于法定的直接物质损失,故不应当予以赔偿。2、根据《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之规定,结合该条第一款以及《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显然不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3、根据《新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才不受该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据此,根据反面解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不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就要受到该条第一、二款,以及《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的限制。质言之,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不应判赔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4、根据目的解释,对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应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对此,立法资料有详述,有兴趣者可自行考究,恕不在此赘述。在我国的刑事案件中,相关的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相应保护。我国对相关受害者的民事诉讼应积极得办理,对相关的民事赔偿进行相应的审理,积极的保护我国相关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的法治公平和法制治理。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总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于民事纠纷,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区别,...#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行贿罪要怎样立案 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都说送礼好办事,所以小到家长给老师送礼,大到投资商给国家公职人员送礼的现象是越来越多。由于很多人没有法律常识,殊不知这种行为也可能会构成行贿罪。但其实行贿行为也要在达到了规定立案标......


·法治天地劳动合同法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
      法治天地劳动合同法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2、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


·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刑几年
      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刑几年(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


·工伤一级伤残被抚养人有赔偿费吗?
      我国企业主在招收员工的时候,会注明这样的一项保护政策。那就是员工工作安全保障。指的是员工在工作的时候,由于不可控的一些因素造成严重受伤,对此公司就会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这就是我......


·责任和支付方
      责任和支付方1.汽车和电瓶车相撞,如果都有责任的话,情况是这样的:事故全部费用含医药费10000元由机动车一方全部负责(交强险有规定的)、超出部分按照事故责任分摊,看情况一般机动车承担80%......


·交通事故责任鉴定时间是多久?
      交通事故发生后自然会通过交警等部门解决,通过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来具体划分双方的责任,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或是否要负法律责任作出认定。很多人不了解该认定的时间,从而带来麻......


刑事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都有哪些规定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