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的特点是什么?
人防工程的特点是什么?人防工程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大系统。一个城市或一个地域应建立总体的防御体系,只有重视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和数量,才能适应未来战争的需要。人防工程的特点及设计原则是怎样的呢,请跟我们来了解下。一、人防工程的特点(一)建筑的使用功能——使用和实用相结合将使用功能和实用功能结合到一起来用是目前地下人防工程结构设计的主要特点之一。而这种结合也就是说既在平时使用人防工程也在战争时期使用人防工程。在平时,可以把人防工程进行稍微的改造,使其变成一个停车场或者储物间。而一旦有战争发生时,他又将被作为人防工程来使用。这样不但充分地利用地下人防工程的使用价值还可以在适当的时期保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实在是一举两得的使用方式。(二)钢筋混凝土的结构组成可以按照弹性的工作阶段来设计对于地下人防工程的结构设计,我们理应更多地采取弹性阶段工作。因为地下人防结构的部分组件在阶段工作过程中会因为吸收能力过强而使组件遭到了损坏,从而降低了人防工程的使用寿命,所以我们应该选用吸收少的弹性阶段工作,尽量避免选用塑性阶段工作。而且在对地下人防结构进行设计的时候,要求施工人员要采用等效成静电荷载分析的方法,希望以此来达到对建筑结构荷载的精确分析,以保证地下人防的建筑施工能符合人防工程的要求。(三)各地域的防护系统应有与防护能力相一致的较为完善的功能防护体系内因战时的使用功能不同,应有满足人员生活生存需要的通风、供电、供水、储备足够的食品、物质,和相应的医疗、救护等设备。依据区域修建一定数量的专业队工程,使各专业队如消防、抢修、救护、运输、防化医疗救护和防疫等专业队按战时专业性质要求能够准确、迅速的抢救人员物质,修复被破坏的生产和生活设施,恢复通信、交通的畅通和水、电、煤气的供应等,确保生产稳定性和居民的安全。所有这些,各部门都应协调一致,如有一个环节达不到要求,都会使该项的人防工程建设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人员掩蔽部等工程也失去了它的意义和价值。二、人防工程的设计原则(一)在对地下人防结构进行设计时,我们经常会要求施工人员采取等效静荷载的计算方式来计算整个人防工程的荷载能力,它的具体方式是把每个单独的构建物进行拆除和计算,从而能达到简化以及精确测量人防工程荷载的目的。(二)在对地下人防工程进行结构设计时,我们要使用平战结合的方法,利用相关可以控制的条件来对人防工程的结构进行基本的把握,从而能提高地下人防建筑的可使用价值。而且在对地下人防工程进行组分施工时,比如说对地板以及侧墙进行施工,要求施工人员要提前对工程的情况进行把握,切不可鲁莽行事,破坏了人防工程的实际构造,没有达到有效保护人防工程的目的。(三)处理运用静电荷载的计算方式,工作人员还可以通过强度验算的方式对人防工程部分结构的荷载性能进行进一步的计算,从而能达到对工程结构的形变量度进行有效的控制,只有把两种计算方式相结合起来,弥补相互的优缺点,才能使人防工程结构符合建筑工程的要求,也符合对建筑结构的保护。(四)在对人防工程的结构进行改造或者维修时,要十分重视人防结构各个部件的协调性,否则会使人防工程的某些组分在改造或者维修过程中有不必要的损耗,这不但不符合我们对人防工程的保护也会给我们后天对人防工程的使用埋下隐患。所以现代人防工程的特点就是将使用功能和实用功能结合到一起来用,在走向与城市建设平战结合之路。进一步修建更多的性能更好的人防工程,如高抗力的指挥通信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护专业队工程等,从未来战争考虑,人防工程应从科研着手,全面系统地提升防护标准,做到平时有经济效益,战时有战备效益。
总结:人防工程的特点是什么?人防工程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大系统。一个城市或一个地域应建立总体的防御体系,只有重视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和数量,才能适应未...#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
More>>
·公司变更法人材料有哪些?流程是怎样的?
公司变更法人材料有哪些?流程是怎样的?一、公司变更法人需要的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
·房屋买卖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房屋买卖协议受法律保护吗?房屋买卖协议受法律保护吗?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保护。二、房产转让协议书内容包含哪些?1、甲乙双方的个人信息填......
·行政强制执行可以申请听证吗?
行政强制执行可以申请听证吗?一、行政强制执行可以申请听证吗?可以申请听证处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
·共同危险行为高空坠物行为两者有什么区别?
1、共同危险行为是数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而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则只有一人实施侵权行为,但该人混杂在一定范围内,无法确认究竟是谁实施了侵权行为。2、共同危险行为是因果关系的推定,而高空抛......
·劳动关系在建立之后
劳动关系在建立之后,在出险法定或者是约定的情形之后,民事主体可以提出解除的请求,若不是由于劳动者本人的缘故导致的劳动关系解除,是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金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
·郑州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
聚众斗殴是我们实际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犯罪行为,刑法对于聚众斗殴罪规定了刑事处罚的标准。那么,郑州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规定的?此外,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和认定要件又分别是什么呢?......
人防工程的特点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