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三年劳动合同解雇补偿多少?

  一、三年劳动合同解雇补偿多少?三年劳动合同解雇之后补偿费用的计算参照,工作一年给予一个月的工龄补偿(按辞退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另外,如果,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你,再补发一个月工资给你,其他没有补偿。只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才可以得到双倍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单位辞退您的原因,赔偿不同: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2、一般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综上所述,有的员工可能会认为自己的某个单位连续工作并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应该得到更多的补偿,但实际上三年的工作时间只是作为补偿基准的参考,实际的补偿还是需要和单位进行协商之后以工资为基准开始往上增加的而不是任意标准进行索要的。
  
  
  
总结:一、三年劳动合同解雇补偿多少?三年劳动合同解雇之后补偿费用的计算参照,工作一年给予一个月的工龄补偿(按辞退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另外,如果,...#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江苏丹阳高温费发多少钱
      其实国家制定的高温费是符合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当中的相关规定的,作为用人单位来说,在夏季要切实保障员工的一些基本利益。而且现在高温费的发放已经越来越受到各省部门人力资源部和社会......


·代位追偿权实现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追偿权实现的条件是什么?代位追偿权,代位追偿权利是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追偿应当符合的条件是,事故应当是第三者造成的,第三者应当负有赔偿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属......


·就签了劳动合同一份有效吗?
      就签了劳动合同一份有效吗?就签了劳动合同一份是有效的,但是单位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该条文将劳动合同由用人单......


·下面是各类注意要点以及需准备材料
      下面是各类注意要点以及需准备材料1、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加班工资等;从你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2、前提是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起诉离婚
      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起诉离婚诉讼离婚的条件,主要在《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


·继承法规定自写遗嘱需要几份
      继承法规定自写遗嘱需要几份一、继承法规定自写遗嘱需要几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故一份就行了,当然根据需要多写几份也可以。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


一、三年劳动合同解雇补偿多少?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