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根据规定骨折误工费赔偿多少天?

  根据规定骨折误工费赔偿多少天?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我们金华中级法院的细化标准中规定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伤残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由法院委托签定机构确定治疗终结时间。根据这两个规定,我们知道确定误工时间脉络,结合本地实践,按受害人的伤势程度。二、具体分析如下:(一)受害人无伤残的这种情况的误工时间确定是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在赔偿中,住院治疗的按住院时间加上医院诊断证明书中出具的建休证明的时间确定;没有住院治疗的按医院诊断证明书中出具的建休证明的时间确定。所以,如果伤势不是很重,建议别忘了开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如果对这段时间的确定在处理时有异议的,由赔偿义务人来举证,一般是申请鉴定处理。(二)受害人因伤致残这种情况的误工时间确定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规定是很明确的。但在实践中,往往有的受害人迟迟不去鉴定,会认为推迟鉴定会增多误工时间。出现了这种情况,金华中级法院在细化标准中强调了伤残评定时机,这个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为了有个一致的标准,对误工时间有两种确认方式,一种在符合伤残评定时机提出评定的,在鉴定书中进行确认定残日前一天;如果不在伤残评定时机的,鉴定机构直接确定误工时间的长短。(三)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这种情况的误工时间确定从事故发生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计算误工费,因死亡赔偿金已补偿预期收入)。决定误工费用赔偿的最终金额,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也就是误工时间的计算,误工时间是由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进行确定的,主要还是根据伤残的情况和实际医疗的时间,一般情况下,发生骨折的话,误工费用时间计算都是在90天左右。
  
  
  
总结:根据规定骨折误工费赔偿多少天?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离婚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程序有哪些
      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情形,如果夫妻双方发生感情纠纷、不能解决。基于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离婚协议书,那么离婚协议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呢?离婚协议书办理程序又是怎样的呢?就让我们来为您作出解......


·买卖二手房合同如何写
      买卖二手房合同如何写1、要验明并写明中介公司的真实性和法律资格。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二手房,要先同中介公司签订房产经纪合同,待产权交易即将形成时,再同原房主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签订房产......


·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怎么确定
      不办理法定结婚手续,同吃、同住、同床共枕,进行名义上的夫妻生活,这就是同居生活。即使夫妻受法律约束仍然少不了各种纠纷,同居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更不必说。而现实中,就同居期间的财产产......


·一、离婚时对方转移财产怎么办?
      一、离婚时对方转移财产怎么办?《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


·浦乳期离婚孩子归谁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
      浦乳期离婚孩子归谁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


·6个月不同床自动离婚吗?
      一、6个月不同床自动离婚吗?夫妻长期分居多久也不会自动离婚,法律没有类似规定。但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法院调解无效,应判决准许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


根据规定骨折误工费赔偿多少天?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