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人在国外起诉离婚怎么起诉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

  人在国外起诉离婚怎么起诉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如果是处于国内原告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时,当出现国外被告一方不同意离婚时,是判决准予离婚还是不准予离婚呢?除非提出离婚的原告当事人存在婚姻法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情形外,法院都会准予原告的离婚请求。因为分别生活在两国的婚姻当事人即使只有一方提出离婚,往往是由于长期分居缺乏感情交流和共同生活、以及出国后一方的境遇、生活、工作环境有了巨大的变化所致。如果地域的距离无法拉近,国与国的差距无法消除,在国内的一方又无法共同赴外,离婚将成为必然。法院早日判决准予离婚,将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讼累和精神痛苦,也是给予公民更大的婚姻自由。因此,双方夫妻无论哪一方居住在国外或者哪一方居住在国内,只要提出离婚起诉,国内一方的地方法院都有权进行受理和管辖。离婚规则所适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所在地法律也是适用的。关于人在国外起诉离婚的问题我们暂时先给您解释到这里,如果您有什么其他疑问,欢迎来咨询我们。
  
  
  
总结:人在国外起诉离婚怎么起诉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解除合同是否必须通知?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解除合同是否必须通知?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什么?一、解除合同是否必须通知?针对解除合同是否必须通知这个问题,我们具体有两种情况需要界定,一种是双方协商一致,均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况,这种......


·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区别是什么
      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区别是什么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异同点: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


·根据《民法典》(.1.1生效)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1.1生效)的规定,父母是自己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一般父母的监护职责是不能随便委托给其他人的,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变通考虑,只有在父母没有监护的能力的情况之下才......


·没解原劳动关系又安排到新用人单位违法吗?
      很多人在原单位挂职,然后去新单位工作。去新单位工作需要签署劳动合同,但是在原单位的劳动合同没有解除。很多人担心拥有两份劳动合同违法法规,怕被用人单位起诉。那么,没解原劳动关系又安排......


·新刑法对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既遂的量刑标准?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既遂标准为: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票退市后还是股东?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票退市后还是股东?根据公司法规定股票退市后还是股东的,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是可以撤资的。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是不可以抽回出资额的。股东擅自撤资的行为是抽逃出资......


人在国外起诉离婚怎么起诉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